国际商法讲义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国际商法讲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8af00767fd5360cba1adb13

国际商法

前言:学习国际商法,应该思考: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学习国际商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帮助? 【案例导入】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将要解决何种问题的。国际商法到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何帮助。同学们是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是一门语言,只是一个工具,需要附着于具体的实务之上,正好,大家在商务领域的专业学习跟英语相结合,可以拓展大家就业的渠道。大家的专业方向,预示着大家在将来的就业中更愿意选择薪水较高、较有挑战性的外企。在外企工作,用的是外贸商事知识,必不可少的是懂得国内和国外的商事法律,只要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渊源;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的特点,掌握两大法系的不同;了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掌握国际商事合同关系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3、法律冲突的概念

4、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章难点]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commerce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既包括交易行为,也包括商人特征2:跨越国界商事关系?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 ?

背景知识:形成并确立于20世纪60年代,随国际贸易发展起来。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除了国际贸易活动外,还增加了新型国际商事交易方式,如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租赁、国际技术转让等

国际商法的内容??国际商法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交易法国际商事争议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共同点:都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不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包括商事组织、国家、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法只有平等商事主体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国际经济法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相同点:调整对象上,都有以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调整对象不同。

不同点:国际商法调整范围窄,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广。除了以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为调整对象为,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缔结的有(一)国际公约关商事活动的协议。1、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2、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三)国内立法 四、中国的商法 《民法通则》 《海商法》(1992年) 《公司法》(1993年) 《票据法》(1995年) 《保险法》(1995年) 《合伙企业法》(1997年) 《合同法》(1999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法系: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渊源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一)概念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

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二)分布范围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除法国、德国外,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瑞士、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 日本、土耳其、中国台湾,也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

(三)大陆法的结构特征 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的法律结构是系统化、归类化、法 典化、逻辑性 2、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3、主张编纂法典

法典是指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与原则加以收集,使之系统化,汇编而成的单一文件。

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普通法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分布范围

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 美国独立后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三)结构特征

1、法律的二元机构: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为其法律主要渊源的法律制度 2、重视程序法:程序先于权利

普通法

指在12世纪前后在英国习惯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结果。

过程图:分散的习惯法------威廉一世----设立王室法院、巡回审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制定法、习惯法,巡回法官交换意见,总结他们认为正确的、与国王敕令及制定法不相抵触的习惯法作为判案依据,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又称“判例法”

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衡平法(equit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