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电镀委外加工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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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委外加工合同

【篇一:电镀加工合同】

电镀委托加工协议 定作方:

加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自愿于 年月日起依据自身生产需要把所需电镀的五金产品,委托乙方进行电镀,乙方

同意为甲方电镀加工。此合同系甲乙双方进行委托电镀加工的基本交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电镀加工的产品名称、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它条款具体在每次加工前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未被列明的项目,以本合同为准。

二、 甲方负责提供半成品给乙方电镀加工:运输方式为以下第 种。 1、 由乙方派车到甲方工厂处收取半成品电镀,同时将电镀好的成品送回甲方,即由乙方提供接货、送货服务。但因甲方原因造成需自行将货物运送、速递到乙方工厂或派车到乙方工厂取货,该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负。

2、 甲方负责将半成品运送到乙方工厂电镀,同时乙方电镀好的成品由甲方自行到乙方工厂收取或由乙方为甲方办理托运,托运费用由甲方承担,即乙方不提供接货、送货服务。

三、 乙方按甲方品质要求进行电镀,保证所电镀好的成品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双方约定质量标

准如下: 一、 色彩: 。二、镀层厚度: 。

三、特殊产品的质量标准:。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乙方承担该产品的成本费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损失和责任。

四、 乙方保证将甲方电镀产品的正常损耗率控制在 %以内,否则超标损耗部份乙方承诺给予补偿成本 费。

五、 交期:双方约定交期如下:,如有每批上的书面的特殊约定,依照书面的特殊为准,未书面列明交期的以本项为准。

六、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给乙方,并保证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1、 营业执照影印本(需出示原件供乙方核对);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影印本。

七、 甲方应自收货后及时对所电镀产品品质进行检验,若存在品质问题应自收货后5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

议,否则视为电镀产品品质合格。在该期限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送回乙方处返镀;甲方在已验收电镀成品超过壹个月后因存放环境等各种客观或人为因素的影响提出质量问题退回乙方处返镀的,乙方不承担返镀责任。 八、 加工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付款□月结天(以交货日期为准)□其它方式: 九、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加工费用。

2、乙方所电镀产品存在严重的品质问题,经双方多次沟通仍未妥善解决。

3、乙方原因造成拖延甲方电镀产品交货期,经甲方及时通知仍未明显改善;若系甲方原因造成乙方

不能按期交货或不合格电镀产品出现的,不能视乙方违约,同时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支付全 额电镀加工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 违反交货期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总金额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2、 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加工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总金额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

3、甲方保证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所电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索赔金额根

据甲方提供的书面损失报告协商决定。

5、乙方属于专业的电镀加工厂,因意外导致甲方产品电坏、遗失、欠数现象发生,乙方免收损失

部份加工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若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定作方

十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约代表: _______________ (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0一六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塑胶、五金、氧化、烤漆、电镀委外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委 托 方:

受委托方: 委外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订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用乙方原材料生产时,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价、扣款或退货处理。

2、用甲方原材料生产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货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留存、外传和复制品技术资料。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订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订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订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订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订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订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