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8c38a9da76e58fafab003bb

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属本农村集体内部调剂使用,通过接受转让、购买、赠与房屋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符合农村宅基地调剂条件的,且符合一户一宅,可凭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协议、公证书等有效证据,经村委会同意,办理农村宅基地调剂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经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裁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宅基地使用权受让方须是本县内的农业户口居民,凭人民法院产权变更登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能确定权属界线的各户按各自批准的用地的界线确定各自使用范围按独立宗登记。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各自批准用地面积,按共用宗分摊登记。

第二十九条 按单间形式取得宅基地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套间形式建造住宅的,以各自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被各自所有的套间进行分摊登记。

未经批准建成套间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9

第三十一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经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第三十二条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持相关证明资料,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用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房屋坍塌或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由县国土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或不予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章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未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强化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服务工作,继续加

10

大对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排查力度,建立健全权属争议排查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状况,有效调处化解权属争议矛盾。要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继续深化“窗口办证”服务,加快土地登记速度,方便群众办证。

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者应按规定如实申请土地登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享受国家住房政策,是指当事人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分配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违法建筑价款,按违法用地时间和土地地域的不同分别作价收取。其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永嘉农村村民违法建筑物作价标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