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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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负责根据本章程和会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应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本行档案按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在本行住所。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将股东大会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复印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本行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除独立董事外,董事应由本行股东担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限额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本行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一百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1/3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未满时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3名。 执行董事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确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

(十)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三)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拟订本行回购股份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修订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制定、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九)决定聘请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本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本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本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本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可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会成员的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审议事项涉及的本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全部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责;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或受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仍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具体事由、方案及内容,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由董事长确定交由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或者将该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