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备-货运)〔2014〕主5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4版)条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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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14版)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通过公路运输的货物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以及任何非法货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 第五条 基本险

(一)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4、在上述各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因纷乱致使被保险货物散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综合险

(一)保险人除承担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2、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3、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

4、在符合安全运输规定情况下遭受雨淋。

(二)前款各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

哄抢;

(二)地震;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七)发货人责任;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九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至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自被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次日起算,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十五天。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以投保时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为基础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付保险费与保险费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