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与答复摘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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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云港地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3) 关于延期交付(包括不能交付)纠纷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交付的标准与条件

(四)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以四方验收或者其他低于“备案”的交付条件,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五)购房者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是否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开发商的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户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不交付房屋的情况是否构成延期交付

(七)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的法律适用 3、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调整标准 4、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间

(5) 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纠纷 四、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 五、开发商未履行办证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三、答复

1、按1994年上海市场政府《关于出售共有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94方案)购买的共有住房,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可否确认为售后方的产权共有人?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辑)第239页

【答复】:不能

2、按94方案购买的共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应得的份额? 【答复】:如果生前为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