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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法理学

专题一 法的本体

分论

(静态分析)

一、地位分析

法的本体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半壁江山。其中法的特征和本质、法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等知识点几乎年年必考,而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效力、法的渊源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

二、考点剖析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涉他)、社会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区别于技术规范 法的特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区别于宗教 征 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独特标志 可诉性。救济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马法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本质 (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国法:外延:(1)立法机关制定法;(2)判例法;(3)经由国家认可而形成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某地级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属于法律的范畴

B.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违反了法的普遍性原则

C.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说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D.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可以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确定,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疑编号506070010201]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自觉性、公共性、一元性。区别于道德、习惯 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一般的地级市没有立法权,所以其不是立法主体。 选项B说法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不违反法的普遍性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在我国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选项D说法错误,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不一致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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