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和建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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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和建议

作者:张荷芳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7期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以下简称\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依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优化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相当复杂,我国新兴的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阶段房地产会计基础薄弱及税收相关法律变化较快,税务总局应该积极要求企业运用税务中介部门作为媒介进行审查,最大程度与税务中介部进行深入交流,时刻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同时对自身土地增值税核算流程不断进行优化,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效对策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首先要确定的是清算单位,清算单位的不同会导致清算结果的不同,而且有可能差异很大,因此准确确定清算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问题颁布相关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通常是以国家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统一单位进行核算,针对分期开发的土地项目,应该将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涵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应该将其作为增值额进行计算。

(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审核

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台账(审核要点上述三项所载金额要一致)。

1.审核清查收入应该重视下列问题:房地产开发应该将开发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以及分红,债务抵偿等形式进行其他单位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所有权转移应该将其视作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

2.将售房款长期挂往来帐,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