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 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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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因此,如果法院在案例提交到法院是具有管辖权,那么不论后来发生什么,管辖权始终存在。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某个诉状在之后的过程中失去讨论意义,或者使某个决定与判决产生矛盾,但这些都不能剥夺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认为,在刚果(金)申请提交诉讼的那一天,根据《法院规约》第36章第2小节,双方都申明了受强制管辖权的约束。比利时于1958年6月17日发表声明,刚果(金)于1989年发表申明。这些声明中没有适用于此案的保留意见。法院进一步发现,在重要场合,双方就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对逮捕令非法所产生的后果也意见不一。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法院受理此案时具有管辖权,并且现在仍然具有管辖权,法院驳回比利时第一条反对意见。

比利时的第二条反对意见

(第29-32小节)

比利时第二条反驳如下:

由于阿卜杜拉耶?耶罗亚迪?恩多巴西先生已经既不是(刚果金)外交部长,也不在刚果(金)政府担任任何职务,这一案件目前没有对象,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审判。”

法院注意到,很多情况下,申请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会使案件缺少对象,导致法院无法判决。但是,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并不属于这类情况。法院认为,耶罗亚迪先生身份状况的变化,在事实上没有终止双方的纠纷,也没有使本案失去对象。刚果(金)认为比利时司法机关颁布的针对耶罗亚迪先生的逮捕令是不合法的,刚果(金)要求法院宣布逮捕令不合法,并要补偿逮捕令带来的道德上的伤害。刚果(金)同时希望撤销逮捕令。比利时方面认为自身并没有触犯国际法,并质疑刚果(金)的申请。法院采纳了前者,即刚果(金)的申请目前并非没有对象,案件并不是没有讨论意义。因此驳回比利时的第二条反对意见。

比利时的第三条反对意见

(第33-36小节)

比利时第三条反驳如下:

“目前,本案与刚果(金)提交的诉状有本质性差别,因此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并且/或不应该受理该诉状”

法院指出,依照成立的法理,“在原则上,由诉状带来纠纷,法院不能允许它因为修订案的改变而变成一个完全不同的纠纷”。但是,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事实并未发生巨大改变,也没有造成转移争议。提交到法院的问题依然是比利时司法机关颁发并发行针对刚果(金)的外交部长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刚果(金)的最终提交材料直接来源于诉状中的主体问题。在这些情况下,法院认为,比利时无法有效说明法院受理的纠纷的转移影

响其准备辩护的能力,或者违反了公正司法的要求。因此驳回比利时的第三条反对意见。

比利时的第四条反对意见

(第37-40小节)

比利时第四条反驳如下:

“鉴于耶罗亚迪先生的新情况,案件取得了外交保护的行动特点,但是不包括被保护的个人没有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因此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且/或无法受理诉状。”

法院指出刚果(金)从未在法院面前提及耶罗迪亚的个人权利。法院认为,尽管耶罗迪亚职业状况发生变化,但是法院的提交材料显示,争议本质上没有变化:争议仍是2000年4月11日针对彼时刚果(金)的外交部长的逮捕令是否合法,以及刚果(金)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法院认为,因为刚果(金)上诉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某个国民,所以比利时不能将用尽当地补救办法这一原则作为根据。

法院认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反驳未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观点与案件是否受理有关系。根据之前的法理,决定案件是否受理的准确日期是提交诉状的日期。比利时认可,刚果在提交诉讼申请时,有直接法律利益,并且是以国家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因此,法院驳回比利时第四条反对意见。

比利时有关不超出诉讼请求的附带意见

(第41-43小节)

作为附带意见,比利时进一步提出“如果法院裁定,拥有此案件管辖权,诉状有效,那么不超出诉讼请求原则可被用来限制刚果(金)最终申请的管辖权。”

比利时指出,刚果最初的两个论据,一是比利时法官没有管辖权,二是外交部长享有的管辖权豁免。比利时认为,刚果(金)将自己限制在第二个论据中,因此法院不能依法在普遍管辖权方面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指出,根据既定原则,“法院不仅有义务回答双方最终陈述中的提问,还应该避开陈述中没有涉及的地方”。法院认为,尽管法院不能对未被要求做决定的问题做决定,但该原则不能阻止法院处理某些法律问题。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能在判决的执行部分中规定比利时颁布的逮捕令是否涉及所谓的普遍管辖权的实施问题,也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或值得进行判决推理,法院仍能处理问题的某些方面。

案件的法律意义

(第45-71小节)

如上所述 ,在其提请诉讼的诉状中,在原来两个独立的基础上,刚果质疑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的合法性:一方面,比利时主张使用普遍管辖权;另一方面,所谓的对彼时在职的刚果外交部长的豁免权权的侵害。但是,在其之前提交的诉讼以及最终陈词中口头诉讼程序结束时,刚果只提及了第二方面。

法院认为,从逻辑上看,只有在第一点解决了,第二点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根据国际法,当一个国家在某一具体方面有管辖权,那么在实施管辖权时,豁免权就会产生问题。但在本案中,,以及在刚果最后的提交的申请中,法院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假设根据国际法,比利时有权颁布并发行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那么这个做法侵犯了刚果外交部长的豁免权。

普遍意义上现任外交部长的豁免权和不受侵犯权

(第47-55小节)

法院注意到,起初国际法严格规定,除了外交和领事部门,国家的某些的高级职位的在职者,比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也享有不受外国管辖的权利,这种豁免权包括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就此案来看,法院只需考虑刑事豁免权和在职外交部长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院指出,双方就这一问题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其中包括1961年4月18日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9年12月8日签署的纽约公约。法院认为,这些公约为解决豁免权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但没有涉及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的具体条款。因此,法院必须根据国际习惯法决定当前案件中涉及外交部长豁免权的问题。

在国际习惯法中,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不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保证代表的国家能有效履行职能。为了决定豁免权的范围,首先,法院应考虑外交部长的职能本质。仔细考虑之后,法院才能得出结论。在就职期间,在国外的外交部长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权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他国政府用任何手段阻碍其履行职能时,这种豁免权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了外交部长个人。

法院认为,在这一点上,外交部长以官方身份和“私人身份”做出的行为没有区别,或者,他对别国外交部长做出的行为,和在职期间做出的任何行为没有区别。所以,如果一个外交部长在他国刑事指控而被捕,他(她)肯定是因此无法履行其职能的。另外,在前往他国或在他国中转的时候,外交部长有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这会使外交部长无法在国际间旅行,而保留豁免权也是为了其职能的履行。

接下来,法院回应了比利时的论点,即如果犯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在职外交部长的豁免权将失效

法院认为,在参考了国家实践,包括国家立法和国家最高法院的某些决定后,比如英国的上议院或者法国最高法院,根据习惯法,发

现无法从先例中找到在职外交部长享有刑事豁免权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任何特例,即使当外交部长被怀疑犯了战争罪或者反人类罪。法院补充道,法院也仔细参考了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律文书中有关豁免权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第二个方面。(详见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章程第7章,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章程第6章,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7章第2小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6章第2小节,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第27章)法院发现,这些规定同样不允许在国际习惯法之下,国家法院出现任何特例。最后,法院注意到在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中,或者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中,比利时签署了有关在职外交部长在国家法院上被指控犯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豁免权问题的决定,有这样的决定。因此,法院指出这些决定与之前得出的决定相符。因此,法院在这方面不接受比利时的观点。

法院进一步指出,国家法院的有关规定必须与管辖权豁免的有关规定仔细区分:享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没有豁免权,而没有豁免权不意味着享有管辖权。

因此,尽管有各种阻止和惩治严重犯罪的公约涉及国家起诉或引渡的义务,并要求国家扩大刑事管辖权,但扩大的刑事管辖权不会影响国际习惯法的豁免权,包括外交部长的豁免权。但是,法院强调,在职外交部长享有的管辖权豁免并不意味他们犯的任何罪都能得到豁免。管辖权仅豁免某一时期或者针对某些罪行的指控,但是不能免去所有刑事责任。因此,尽管国际法赋予在职外交部长豁免权,并不代表不会出现对其的刑事诉讼。法院提到这样的情况:在本国受审时,当他们代表或曾代表的国家决定放弃豁免权时,当他们停止担任外交部长并在外国不再享有国际法赋予的豁免权,或当他们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指控时。

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颁布和发行

(第62-71小节)

根据以上得出的有关在职外交部长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接下来法院考虑本案时,即根据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的颁布及其国际间的传播是否违反了这些规定。法院考虑到刚果最终陈述中的要求,审判并宣布如下:

“颁布并在国际上流通2000年4月11日针对阿卜杜拉耶?耶罗亚迪?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比利时违反了国际习惯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职外交部长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刑事豁免权。由此,比利时违背了国家间主权平等的原则。”

在仔细斟酌逮捕令的用语后,法院指出,逮捕令的颁布,代表比利时司法机关想要在比利时境内逮捕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刚果外交部长。逮捕令强制实施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命令看出,“当局所有执行官和部门??执行这一逮捕令”;还可以从以下语句中看出,“被指控的外交部长的职位不受刑事豁免权影响,逮捕令可以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