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共区域精装修要求明细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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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

7、每周召开的监理例会,对上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小结,分析未完成原因,承包单位必须会上明确补救措施,再对下周计划进行审核、调整、补充、安排; 具体时间发包方书面通知。抢工阶段每天均召开例会,承包方必须派相关人员参加。

① 不符合计划进度,进度拖延累计超过三天,由精装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汇报原因并制定措施。 ② 不符合计划进度,进度拖延累计超过七天或十日内没有抢回三天的工期,精装修承包单位项目总指挥驻场制定措施。

③ 不符合计划进度,进度拖延累计超过十天或二十日内没有抢回五天的工期,精装修承包单位公司总经理协调解决。

8、承包单位若未完成本周、本月计划,应立即在下周、下月计划中予以调整,调整计划中必须有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考、高考等因素应在计划中提前考虑)和具体详细补救措施,以保证总进度计划的实施。

9、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业主工程部或监理主持召开的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现场情况通知)的现场计划协调会。及时做好现场计划的安排、协调落实工作,对计划的完成负直接领导责任。 10、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工程负责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工程的施工进展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业主工程部有权要求其随时进行口头汇报,对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责任心不强者,业主工程部有权要求其公司进行更换。

11、当工程工期调整后屡次延误,明显迟后计划工期、当业主认为承包单位无力完成合同进度目标,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承包单位须在三天内无条件退场,业主确认其完成形象部位,后按合同原则进行结案,并由承包单位承担其违约责任。

12、正式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应承诺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劳动力和设备及材料的投入,确保本合同工程能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并保证不因承包人的任何原因而影响发包人取得《综合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上述相应赶工、冬雨季施工措施等费用,承包人因综合考虑,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13、发包方有权将本工程进行分段、分批次施工,承包方不得以发包方交出工作场地时间短、分段施工,为由要求工期顺延及索要相关增加费用的请求。双方确认的分段工期每延迟1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罚款分段工期5000元/天, 总工期每延误1天罚款10000元/天。相应罚款在承包人确认后在工程款中扣除。

14、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变更后,立即开始实施变更工作,不能以还未商定变更工作的费用为由延误实施变更工作,如果由此造成工期拖延,则视承包人违约。变更费用应在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进

度工程预算时,同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应与进度工程量审核同步进行。否则发包人可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5、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并主动克服可能给工程进度带来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非完备的现场条件、恶劣天气、冬施、扰民与民扰、春节、秋收(农忙)、中高考、政府重要会议或活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行行业检查及卫生检查等而要求的停工等。一旦投标人中标,若合同工期因上述因素导致出现延误,承包人须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不予补偿并按合同追偿。发包人要求,投标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交付之日连续施工(无假期),遇春节、秋收(农忙)等特殊时期,须设法保证现场足够的劳动力数量。

2、成品保护

1、分包单位须对用于发包方项目的材料进行成品保护,确保用于工程的材料完好无损。分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至验收移交前提供完善的成品保护,避免产品遭受任何破坏,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及处罚。

2、分包单位须对已完工程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审核通过的成品保护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在竣工验收移交时所有工程成品完好无损。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要求统一着装,配备安全设施,施工区域及已完成施工区域应设置合理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对分包单位因未设置合理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3、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其他工程成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和污染。 4、各投标单位须提交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材料成品、工程完工及交叉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方案。

3、甲供材管理

1) 精装修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及已审批的工程总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明细制订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并充分考虑材料的生产加工周期、施工时间及一切不利因素,提前上报甲供材料的计划需求量,发包方及发包方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如有)审核完成后最终确定该批次供应量。

2)承包人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所述工程量及图纸尺寸进行订货,而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实地测量来订购货物或开始施工,如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的错误或损失,其责任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甲供材料订货:审核后的甲供材料计划供应量由业主方通过指令/通知单的形式下达至材料供应商,作为甲供材料订货依据;

4)甲供材料进场验收:1)材料供应商供货到场后,甲供材料设备验收由业主方项目部牵头,组织合约部/招标采购部、监理单位、精装修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共同验收;2)项目部、设计管理部(如需)根据封样样板对到场材料设备进行抽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合同有关约定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检查,精装修承包单位应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并收集材料设备的必要信息,合约部/招标采购部根据供应计划核对现场到货情况,重点清理数量以防超供;3)各方检查验收结束后,共同确认该批次材料验收结果,对不合格材料设备需退场的应注明。

5) 精装修承包商负责甲供材料到场后的二次搬运、垂直运输至单体内各楼层,并负责照管、保护。

4、其他要求:

1、承包方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建筑物、废弃物及周围环境,研究图纸和招标条款,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 承包方应对上述资料的理解正确性自行负责。一旦中标,承包方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2、承包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自行安排住宿地点,无论在施工期间,还是在养护期间,施工现场不得住人。

3、在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承包人必须服从总包的现场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监理、发包方现场管理;总包负责管理监督承包人现场施工的安全及文明并有权对承包人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罚,报监理和发包方审批后执行。

4、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园林承包人施工产生的垃圾按总包要求集中堆放,自行负责清运出场。

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

6、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费用(另加 20 %的管理费)从承包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7、所有乙供材料需送样经过发包方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更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8、承包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并要求保持场地整洁,做到随时派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要服从业主方代表指挥;若不能符合业主方要求,由总包方指定专人开展清洁

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 承包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报建、验收、竣工备案等一切手续,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10、承包方如有将设备材料堆放不妥,发包方及监理、总包有权责成承包方单位应无条件接受整改,若不能符合要求,由总包指定专人开展清洁工作,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所有施工材料及成品的保护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不能以交叉施工和天气原因等任何借口为由推卸责任,并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协调施工。

11、承包方对于有可能产生经济索赔(如设计深度不够、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场地交接等问题)或工期影响的因素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责任和产生的原因,并同期或先期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对于不提供书面完整手续的各种经济和工期以及其它索赔, 发包人不予认可和接受,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

12、由于承包商或其分包人在施工管理和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或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打架、盗窃等,除责任方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经济责任外,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因现场场地条件有限,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机械、垂直运输、材料车辆等的多次进出场及可能发生的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而会出现的降效问题。此部分费用应在报价时考虑,开工后不再予以补偿。

14、承包商所有劳务人员需要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分包商主要施工劳务班组(人员)进场前,须经业主项目部考察认可后方可进场。

5、质量保修要求

1、保修期:总体工程交付完成之日(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起计二年。

2、保养保修期内非招标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的实际费用。中标人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材料、部品及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厂家资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材料、部品及配件的抽样检测的复试报告及工程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的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各分项的隐蔽验收记录;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等。

4、承包方应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至两年的质保期后,在这段时期内有义务按照发包方要求对未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及时承担维修(更换)工作,如果承包方在接到业主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未做出回应,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维修(更换)工作,并另加维修(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