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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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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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首先通过对婚姻的意义及特点的分析,引出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包括人身方面关系,也包括财产方面的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派生并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但财产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甚至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与和谐。其次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阐述引出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方式。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再次通过对夫妻财产制里面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析,如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特征、性质、范围,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权利的阐述及对共同财产纠纷的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本人具体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的具体案例,展开阐述分析论证。重点提出并分析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性质的认定,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财产期待利益的维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买断工龄款,财产的添附等方面的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些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单独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很难妥善予以解决的。个人意见认为,处理这些问题,除了应该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价值取向考虑外,还必须与《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如:难以认定是财产或是权利、有形财产无形转化等问题,建议可否通过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割时确立新的分配原则来予以解决。最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论证,提出自己对处理相关问题的个人建议: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方面的制度和对相关问题的个人处理意见。1、完善夫妻婚前财产登记制度;2、财产性质转化的存与废利弊分析;3、夫妻财产期待权的保护;4、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的限制;5、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财产 约定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的需要,为适应形势发展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此,我针对在学习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比较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1. 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和预期收益. 2.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3、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性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类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2]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財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笔者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