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行政组织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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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概述 (一)行政组织的概念

1.静态: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在我国,行政组织可以理解为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承担行政事务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体。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能够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本管理单位。

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是一种总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的综合体;而行政机关则是行政组织的构成单位或元素。

行政机构:把行政机构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比较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外行使权力;而行政机构则不能独立对外行使权力。

2. 动态:从动态上说,行政组织是指行政组织过程,包括如何设置行政机关,如何配备和管理公务员,如何配备和使用公物(公共财产)等。

(二)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指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 第一,行政组织法是规范公共行政组织过程的法。 第二,行政组织法是控制行政组织的法。

第三,行政组织法是与组织行政和行政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权 名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三,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将其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在于,行政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同时负有相应的行政职责。因此,可以说,行政主体就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说来,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检查权;(4)行政处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司法权(行政裁判权)。

2.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不失职;验收法定权限,不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度,避免程序违法。

三、公务员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旧的人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事制度改革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正是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人事制度改革的酝酿和探索阶段(1980年至1986年)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

1984年,党中央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 1986年形成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条例》草案。

(二)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和准备阶段(1986年至1988年)

1986年,党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将人事制度改革列为重点研究内容之一。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任务。

1988年中央决定组建人事部,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

(三)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和实施阶段(1989年至今)

从1989年初开始,人事部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到1998年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工作基本到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五级政权机关中基本建立。

此后,又根据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有关制度。比如,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建立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相结合的辞职制度,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