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9c639e2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d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和整体移交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管理和卓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电力行业达标投产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和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三部分考核内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火电工程单机容量300MW、水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冲击式、贯流式100MW)及以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其它等级和类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以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关于电力建设的现行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等为依据。遵循“节约型”、“环保型”的原则,达标投产不得以提高观感质量为由,擅自提高装饰和建设标准,力戒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达标投产工程应贯彻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 第二章 达标投产的考核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设备和施工招标前组织编写工程项目的达标投产计划,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附件提交审查,在审定的基础上制定达标投产实施细则,在所有的承包合同和工程实施过程中,都要体现达标投产计划和细则的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达标投产工程在建设期间的动态考核,由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八条 达标投产考核原则上分自检、预检、复检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凡申请达标投产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进行达标投产自检,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交自检报告和预检申请,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组织预检。项目法人单位在预检并经整改后,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达标投产复检申请,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复检。 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预检和复检合并一次进行。

第十条 凡申请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统一命名和挂牌的达标投产工程,其复检工作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进行。

凡申报中国电力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复检工作一般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同期核准建设两台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可按单台(首台包括公用部分)或多台进行。多台申报时,仍按单台考核评价。

输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为同期核准建设的,达标投产考核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作为整体项目进行。整体申报时,仍分别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达标投产自检

(一)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自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三)自检内容:

1.逐项核查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

2.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六个考核项目逐条、逐项地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抽查。

3.对建设过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评价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核查建设期工程管理评价、安全检查、质量检查、现场协调会等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5.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六个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6.填写“达标投产自检结果表”和“达标投产申报表”,按本管理办法附表3的要求,整理出版真实、齐全的“达标投产支持性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另附电子版)。

(四)对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达标投产自检报告和达标投产预检申请。

(五)对不能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第十三条 达标投产预检

(一)由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及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预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三)预检内容:

1.重点核查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

2.核查自检结果中的扣分项及质量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3.检查可能产生安全隐患、质量隐患及影响经济运行的现场实物和工程档案资料。

4.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按“达标投产预检结果表”对六个考核项目分别按不小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作出考核评分,提出预检报告。 5.核对、修改并完善“达标投产申报表”和“达标投产支持性材料” (另附电子版)。

(四)全部满足达标投产八项必备条件的工程,应向复检单位提交达标投产预检报告和达标投产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 达标投产复检

(一)由复检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及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行单位参加。 (二)复检工作一般应在机组(工程)投产、性能试验(火电)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三)复检内容:

1.逐项核查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

2.核查预检结果中的扣分项及质量监督各阶段所提出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3.重点抽查可能产生安全隐患、质量隐患及影响经济运行的现场实物和工程档案资料。

4.在安全可靠、额定负荷运行(水电在当前最大负荷)工况下,对六个考核项目分别进行重点抽查,抽检率应不小于50%,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过程要进行追溯性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当预检和复检合并进行时,抽检率应不小于60%。

5.核查同期核准建设的环保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6.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填写“达标投产复检结果表”。由复检组提出复检报告,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三章 达标投产的必备条件与评分办法 第十五条 达标投产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按设计全部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及质量监督;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解决。

(三)按相关规定全部完成调整试验、启动试运行及性能试验(火电)工作,并移交生产。

(四)建设期未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五)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率:建筑工程不低于85%(水电75%),安装工程不低于95%(水电90%)。

(六)同期建设的环保项目在达标投产复检时应符合设计,运行正常。

(七)火电机组达标投产复检考核等效可用系数:300MW级机组应不低于85%,600MW级机组应不低于80%,600MW级以上机组应不低于75%;水电机组:不低于85%;输变电:不低于90%。 (八)达标投产复检六个考核项目的得分率分别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达标投产的考核评分标准

(一)火电机组:标准分为 1000分

其中: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150分、建筑工程质量与工艺150分、安装工程质量与工艺200分、调整试验及技术指标200分、工程档案管理100分、工程综合管理200分。 (二)输变电工程:标准分为1000分

其中: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150分、建筑工程质量与工艺150分、安装工程质量与工艺200分、质量控制指标及调试技术指标200分、工程档案管理100分、工程综合管理200分。 (三)水电工程:标准分为1000分

其中: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150分、土建工程质量工艺与进度控制300分、机电及金属结构工程质量与工艺200分、调整试验及技术指标100分、工程档案管理100分、工程综合管理150分。 第十七条 各考核项目中的子项不设扣分限额,考核时不扣分即得分。

第十八条 为追求观感质量,违反质量与工艺标准,擅自增加抹面、喷涂等工序遮掩瑕疵;管、线不走捷径,片面追求美观和集中效果的,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量化的考核指标,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统计填报。瞒报、虚报指标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投产资格。

第二十条 难以量化的考核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考核标准的范围、内容、数量和计量单位等进行核查。 第四章 达标投产工程的命名

第二十一条 凡通过达标投产复检的机组(工程),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认定后,由上级主管单位命名为“达标投产机组(工程)”。

第二十二条 凡经中电建协复检、审核,并符合达标投产考核标准的机组(工程),由中电建协命名 “达标投产机组(工程)”,统一颁发证书、奖牌,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建议,对建设、运行单位及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主体参建单位分别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建议项目法人单位对达标投产工程做出贡献的主体参建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议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对具有达标投产业绩的主体参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二十五条 对达标投产工作中弄虚作假,考核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经核查属实者,取消命名、收回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