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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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核算应当使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保持配比。 第八十三条 贷款呆帐、坏帐准备金核算。

各行要在财政部规定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核销贷款呆帐、坏帐准备时,要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查报批。

第八十四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本行实现利润,须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由总行统一交付与清算。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部分,由总行对各分行制定分配办法,统筹调剂。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 第八十五条 有价单证

(一)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二)有价单证的印制必须与印刷厂签订责任书监督生产。 (三)各分行自印有价单证时,应在单证上印明本省(区)、直辖市简称字头,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四)有价单证调运时,视同现金调动办理。

(五)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六)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做到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证,需要由业务专柜加签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做到有价单证、印章分管分用。

(七)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会计部门按种类、期限、面额分别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出纳库房建立“有价单证保管领用登记簿”。专管人员变动办好交接。

(八)已经兑付的有价单证,除加盖付讫章外在付款的当时在左下角切角或打洞,由市地行组织统一销毁。

(十)各基层行会计主管人员或基层行、处主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余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十六条 空白重要凭证 (一)空白重要凭证是银行印制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二)空白重要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

(三)空白重要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属于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四)空白重要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五)对外出售和内部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有关会计专柜应建立专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单位领用空白支票时(含其他空白重要凭证,下同)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方为有效。银行在发给单位前应加盖该单位帐号和开户行全称章;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切角后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进行登记,不得短缺。单位对领用的空白

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六)严禁将空白重要凭证移作他用,不准在空白重要凭证上予先盖好印章备用。凡应银行签发的空白重要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

(七)各级行处会计主管人员或基层行、所主任,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第十章 会计印章

第八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的行名公章。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帐回单。 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省、支辖)联行业务往来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联行往帐、来帐报告表及联行划转清单。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和查复等。

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定期代收专用章,用于银行办理定期代收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凭证承付通知。 业务电报专用章,用于联行、结算业务拍发电报。 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

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回执,印章上必须刻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

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票据交换的款项的清算。

第八十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全国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钢印)及压数机由总行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专用印章(包括省辖及以下的联行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一设计和管理。会计人员和业务量较少的行处,经管辖行批准,

可适当合并刻制使用。

第八十九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在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重要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四)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全国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钢印)和压数机在停止使用后,要编表连同印章逐级上交至各省、市分行,同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九十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及要求。

(一)软件开发、应用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制度。大中型机器的应用软件由总行科技、会计部门统一开发、管理。

(二)会计部门与科技部门分工负责。系统开发由会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书,科技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会计部门要根据应用系统软件在反复测试或运行中产生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书的内容,科技部门则相应地调整、修改应用系统软件,实现会计部门处理会计业务的要 求。

(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

具备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

(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本,提供功能说明书、业务操作说明书。

(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科技、会计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投入会计业务的正式使用。

第九十一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各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加强对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第九十二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各行,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九十三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复核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行业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一般操作人员,在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凭会计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更正文件输入有关业务数据。查询自行输入的业务。

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帐务核对。

第九十四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要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以及操作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九十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应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并实行离岗签退。

第九十六条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帐户、冲帐、删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和查询、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

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帐户。 第九十七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帐余额(或存储软盘供事后监督核对)、冲帐、删帐、调整积数清单。

客户存、贷款分户帐和对帐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帐单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帐(逐日存储)、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资产负债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 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每年七月和十二月打印输出。 备份应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同城计算机网络处理业务,其代理收款和付款业务,凭证由原开户行保存,并要逐笔勾对代收付清单。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

第九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水二、虫蛀、鼠咬、霉烂等。如采用磁记录保存的,必须注意环境,免受强磁干扰破坏,保证其完整无缺。

(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露。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填具申请书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银行查阅。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含)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

函,经行长(主任)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或影印,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书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签章、编号后归档保管,建立查阅记录注明查阅结果,以备查考。 (四)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十年、三年期两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2)客户挂失申请书和挂失登记簿及补发凭证收据;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5)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6)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保管期十年的会计档案:

(1)凭证及附件(含单独装订的凭证附二、输入计算机开销帐户、冲帐、删帐、调整积数、利率、启动计息通知书);

(2)总帐和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3)存、贷款余额及应收利息对帐回单; (4)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 3.保管期三年的会计档案: (1)计算机运行日志; (2)计息科目余额表;

(3)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月计表、季度资产负债表、半年报、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决算表(含全部附二、决算分析资料); (4)各级行日计表(含储蓄营业日结表);

(5)三级联行凭证专用章的颁发、使用、保管、缴销情况登记簿和往来卡片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函电。

会计档案保存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一月一日算起。 境外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有法令规定的保存期的,从其规定。

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缩微的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其纸制会计档案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外保管期为三年。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当地档案部门规定可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保管的原人民银行档案,按原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部门提出,由各行组织专人进行鉴定,行长严格审查报上级行批准销毁。销毁时应造具清册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报管辖行备案,由市、地支行、城市办事处,或以上分行负责销毁。

(二)已满保存期限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的债权、债务或涉及未了案件,应待债权、债务和案件结束,再按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