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基础知识教材要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中央电大法学基础知识教材要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9cf9f228e9951e79a892715

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效力:权力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资格授予效力。 4、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程序:提示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 5、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6、汇票的付款 7、汇票的追索权 五、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者,本票是自付证券。 2、本票的特殊规定:出票,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六、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支票付款人的特定性,支票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2、支票的特殊规定:出票,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是关于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调整它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类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正当的市场交易;政府主动干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点: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多重性。

种类:假冒混淆行为;特殊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与回扣;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违禁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掌握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概念、特点)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概念:调整因保护公民的消费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得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的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1、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立法保护、政策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13

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保护:消费者保护运动,消费者组织,舆论监督。 五、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税法

一、税收的概述 1、税收 概念: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 概念: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构成要素:征税主题,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二、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环境法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概述

1、 环境保护 主要内容: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其他。

2、环境保护法的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在保护及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经济责任原则。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

5、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是指因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结果。包括环保行政责任、环保民事责任和环保刑事责任。

第六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立法宗旨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工资 四、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与诉讼法

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个诉讼条件。按照诉讼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诉讼参与人。(重点掌握诉讼参与人) 三、诉讼基本原则

1、诉讼共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审判公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刑事诉讼特有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靠群众,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特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法院调解,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4

4、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诉讼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3、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五、诉讼证据

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之外,还包括现场笔录。 六、强制措施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有关诉讼参与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拘捕。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推出法庭、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与受理2、审前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程序的变化和结束: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5、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6、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1、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由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 3、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三、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忧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1、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2、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3、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它是根据审理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 五、民事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执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2、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种类 3、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状态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庭审前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前的程序。 1、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刑事立案的条件

2、侦查 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的侦查行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形式审查起诉 公诉,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15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2、刑事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变更程序的适用及条件。 三、刑事诉讼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1、提起上诉、抗诉的程序(掌握理由、期限) 2、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死刑复核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特别审判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掌握)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5、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六、刑事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3、开庭审理4、撤诉与缺席判决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1、上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2、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期限) 3、二审案件的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 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包括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3、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第十一章 国际 第一节 国际公法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际公法的概念:又称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624年荷兰 格劳秀斯 主体主要是国家,制定者也主要是国家。 与国内法的关系

2、国际公法的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国际合作,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霸。(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国际公法的主体

1、应具备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 构成要素 国家的形式 国家领土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承认 国家继承 国家责任

3、国际组织 概念 特征 特征: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拥有自主权,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判、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联合国 成立 宗旨 主要机关

四、居民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庇护和引渡

16

五、海洋法

1、海洋法 概念 主要内容 2、领海 概念 沿岸国享有的主权

3、毗连区 4、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享有权利 5、公海 概念 公海四大自由

六、条约法 概念,特征,种类,条约的缔结、加入和保留,条约的效力和解释,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七、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 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法 国家外交机关 第二节 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概述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是指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特征 渊源(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概念 特点 结构 种类

三、外国法的适用 限制: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四、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司法协助

五、国际商事仲裁 概念 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概念、规定、成人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概念 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 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

四部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责,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 四、国际投资法 法律渊源

五、国际金融法 国际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债券发行 六、国际税法 国家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逃税和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

七、世界贸易组织 WTO 是根据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而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权。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