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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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贫困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弱势群体通常都是收入水平低和生活处境难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往往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有的则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或处在贫困线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08年一季度就业和社保情况。2008年一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2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0%。根据2007年6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学研究所对下岗职工家庭的随机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下岗职工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847元,家庭人均收入仅269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及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220多元。从收入看,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中典型的贫困阶层。

2.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经济上的贫困性只是就弱势群体物质生活的数量状况对其特征的描述。而与弱势群体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其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物质生活的质量。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其中恩格尔系数法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消费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者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49%为小康水平。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大量研究表明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状况都具有低层次性。如以下岗职工为例,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下岗人员的精神、情绪状态欠佳,苦闷、焦虑、仿徨、悲观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主要特点。”

3.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是弱势群体主观状态上所具有的特征。经济上的贫困性本身也蕴含着承受能力的脆弱性。“贫困不仅指收入分配的最底层,而且指所处社会地位的低下,贫困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即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有权势的集团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朱力认为,脆弱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使得他们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的社会群体,成为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一旦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群体身上爆发”。

4.政治上的低影响性。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少,表达和诉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差。和强势群体相比,由于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利中心,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影响力弱,其利益需求很难以顺畅的渠道反映出来。这就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必须借助于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具体的措施予以解决。二、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状

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现象,从总体上来说:

1.权益被弱化导致社会地位不高

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格尊严时常得不到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资源弱势,他们“远离社会权利中心”,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社会关系的资源弱势,与弱势群

体有密切关系的人,也都缺乏掌握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同时社会声望和职业地位弱势,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和有效的援助。劳动纠纷调节、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如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常受到歧视和刁难,被称为二等公民,有些农民由于急着用钱只得降价出售农副产品,有些进城务工农民被迫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求得温饱。下岗职工再求职中,往往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内容,工资被压得很低,劳动条件恶劣,工作中的劳动保护不落实,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侵犯等。处于社会最底层,所拥有的政治权利极其有限,经济、文化资源很少,人格时常受到侵害,劳动福利得不到保证,遇到法律方面的纠纷,无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且正当权益常受侵犯。

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最为严重。即是由于人为原因对弱势群体造成的身心伤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直接伤害,如最近几年连续报道的某地黑窑场包工头及管理人员对劳工盘剥的同时,还剥夺工人的自由权,打伤、致残劳工;另一方面,是因冷漠歧视而对弱势群体造成的间接伤害,即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恶性事故,如南方一些化工企业发生的打工仔、打工妹成批中毒致残事件。生产场所、集体宿舍“禁闭式”管理发生火灾后无路逃生而大量被烧死事件。这都是由于无视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强行生产,最后酿成严重后果,而这些情况在国有企业里是很少出现的。

2.权益被弱化导致经济收入不高

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共同的特征和根本属性。其中,贫困是指“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2,或者“是指物质上、社会上和情感上的匮乏,它意味着在物质、保暖和衣着方面开支要少于平均水平”3。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相当差。“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他们的生活十分窘迫,常举债度日,如伤残人员,若无社会保障,便会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证。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中部分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孩子的求学非常困难,且多是因病致贫,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首先,住房是个难题,弱势群体中往往是几口人或是几代人挤在狭窄、阴暗、潮湿的房间或棚户中。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难以保证充分的休息和身心的放松;二是难以获得足够的采光和新鲜空气;三是难以保障人们的基本隐私权和尊严;四是经常引起家庭纠纷和其他矛盾,这一问题在城市更为严重。其次,医疗保健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不足和缺陷。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约占1/3或者更多。

3.权益被弱化导致科学文化素质低下

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培训资源处于弱势。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获得的教育资源匾乏(经费、校舍、电脑、图书、师资等),弱势群体中的成年人获得职业技术和技能的培训资源匾乏,导致他们的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竟争力,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城镇弱势群体中多数人的文化素质低下,没有一技之长,导致他们容易下岗失业,再就业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往往靠救济度日,无法从根本上脱贫。

4.权益被弱化导致心理状态差

弱势群体常有如焦虑、仇富、怀旧等的心理状态。“弱势群体由于个性、年龄、残疾、就业难、下岗等原因,相对社会主流人群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心理压力大,失落感强。尤其是残疾人、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无竞争力,缺乏职业安全感,心里压

力高于一般人群,对自身的境况、外界的反映极为敏感,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和认同感。”[9]“这类人中不少人情绪上抑郁、急躁、易怒、焦虑、紧张、恐惧,出现自卑、多疑等不良心理变化,同时在心理因素作用下,相当数量的人伴有心悸、心慌、失眠多梦等症状。他们迫于经济压力,对生活绝望,以自杀来寻求解脱的比例远远高于一般人群。”[10]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中指出:“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工作的惯例化钝化了挫折感,并提供了安全感。但是当个体即将面临失业时,无助感便会高涨起来,自尊便受到了威胁。”[11]钱再见认为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不足,个人受挫情绪强烈,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甚至发展成为社会的仇视、对抗心理,引发越轨犯罪行为。[12]李强也认为弱势群体“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以及社会排拒感”。[13] 具体而言:

1.未成年人。这类人群极易处于安全少保障、教育不到位、权益受侵害的状态之中。未成年人有其幼稚、冲动、法制观念薄弱,容易引发犯罪的一面,但是作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更多的还是他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种种侵害无力抗争。目前,“乞讨儿”、“童工”、“留守儿童”、“家庭暴力”等就是其中的突出问题。

2.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经济水平是制约老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素……核心就是收入来源少,收入水平相对比较低”。[14]此外,健康状况差,受衰老和疾病威胁,收入水平低、医疗社保水平低也是突出问题。

3.残疾人。2002年中国残联公布的一项统计数字显示,全国目前有6000多万残疾人,大约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其中听力言语残疾人数最多,达2057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4.2%。严格地说,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残疾人缺乏应有的关怀尤其是价值的尊重。虽然,我们用“残疾”取代了贬义的“残废”。但其身体的残疾,到今天依旧被部分人视为“五官或四肢不全”。大量残疾人在街头乞讨和为人卜占以求生计的景观,昭示出我们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尊重还远远不是现代文明的水准。仅以发达国家在立法、社会保障等细微处对残疾人精心提供的便利作为参照,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太多太多。

4.妇女。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

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家庭暴力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5.失业人员。此类人群属于生活状态改变了的弱势群体。由于失业人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偏低、生活拮据,大部分人只能在低收入或没收入的情况下靠领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最基本生活,绝大多数的下岗职工精神状态欠佳。家庭关系和睦水平远远低于同龄人总体的平均水平,家庭冲突和纠纷多。“长期生活在低收入阶层,没有工作,可能将个人推向厌烦、绝望、脾气恶劣、冷漠无情而不能自拔,甚至还会导致家庭内部的冲突或酗酒等”。[15]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此类人群是流动性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生活颠沛流离。对这部分人,开始被称为“盲流”,即“盲目流入城市”,在取缔之列。不久,“盲流”的名词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民工潮”。这是指在每年春节前后,进城打工者回农村去过年并在过了年后再出来的高潮,也指民工越来越多,成千上万,势如潮涌。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他们的贡献与回报是不相称的。我国政府虽然在近年来一直强调如何保护进城打工的数亿农民工的利益,可是直至今日,在中国各地各种歧视、欺骗、克扣、剥夺农民工应得利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在民营中小型企业里面更为严重,老板们的贪欲、无耻、霸道甚至公然抢劫、诈骗亦屡见不鲜。政府相关部门出于某种“政绩”利益方面的需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保护,显得措施不力或缺乏严格执法的原动力,而对黑心老板们则显得宽容有余,监督流于形式,其处罚之轻微,几乎是在鼓励黑心老板们继续变本加厉,谁不如此做,谁就不是成功的“唯利是图”商人。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此类人群是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常受到种种盘剥歧视。教育权利,农民的子女不得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抗争权利,农民的上访、示威受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社会保险权利,农民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在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种“常识”。土地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产权的三大特征,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和多元,国家垄断的土地处分权的膨胀和随意性,以及农户实质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的被剥夺,目前过渡的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更随意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没有得到应有得补偿。农民缺乏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缺乏必要的和现实的新闻舆论支持。

8.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改扩建过程拆迁户维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由于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维权、服刑人员正常合理的人身权利的维护、少数民族民族风俗、习惯和权利的维护、同性恋与艾滋病患者受到社会歧视现象的维权、突发事件受害者生存权维护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反应出这类人群权益被侵害的严重性,由于他们处于弱势群体主体边缘,大多不被社会所关注,他们的维权呼声代表了他们内心迫切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的原因

弱势群体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地位和环境决定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