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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维护会议的权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试行会前酝酿沟通制、临时动议否决制、重大事项票决制、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决策变更集体审议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会前酝酿沟通制

(一)凡需要在会议上研究的有关议题,党政正职都必须在会前进行协调沟通。党委书记、局长直接提出会议议程,应在会前主动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

(二)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

(三)分管领导因故缺席的讨论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二、临时动议否决制

(四)党政主要领导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增加新的议题,如临时动议增加议题,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应予以否决。

(五)如遇紧急工作议题,须经参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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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议议题。

三、重大事项票决制

(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都要经会议集体表决,做出决定。

(七)重大事项议事票决实行一事一决,严格按照党委成员一人一票、无记名写票、当场记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八)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的议题,方能形成决议;不同意票过半数的,不能形成决议;缓议票过半的,应作缓议处理,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方可提出复议。

(九)凡提交投票表决事项,除需保密的内容外,应予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四、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

(十)凡提交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参会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五、决策变更集体审议制

(十一)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原决策形成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分管局领导和决策执行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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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说明决策变更的依据、变更的内容和执行时间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十三)在决策变更审议通过以前,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原决策执行。

六、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四)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应提出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未按规定程序提交而越权决策的;对事关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提请集体讨论前,未经过专家咨询、研究、相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的;对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未公布,不在班子成员之间协商、沟通、通报,擅自决策的;决策未经调研论证或情况不明、论证讨论不充分,或个人说了算,不提交讨论,强行通过的;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造成重大失误的等情形。

(十五)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须区分情况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提出正确意见而主要领导未予采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十六)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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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提交上级党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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