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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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5)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财[资]发[2015]73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资)发[2015]7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 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2 / 5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是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资产、会计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 3 / 5

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