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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问题研究

所谓“法治政府”,是指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在内的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必须合法化、规范化,其核心在于政府受法律的控制,自觉地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驶权力。可见,政府的权源、运行和行为都受制于法律,所以,法治政府的本意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体现政府有限、有效、合法和负责任的政治诉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10年10月,在总结六年多来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性意见。如何贯彻《纲要》、《意见》精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转变思想观念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新阶段。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手段和方式,必须由传统的主要依靠指标审批、个案处理等经验运作方式逐步转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靠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但是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人治的观念在各级政府机关中仍然较普遍地存在着,政府部门施政理念陈旧,重权轻法与违法行政时有发生,这必然对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阻碍依法治国和构建法治政府各项目标的实现。为此,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牢固确立依法行

政理念。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带头身体力行。其次,要改善执政方式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彻底摒弃人治观念,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改变以前以行政命令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与诚信的执政原则,确保科学民主决策,促进执政方式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彻底转变,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自觉地运用法治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真正养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习惯。

二、 控制政府权力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点

政府自觉遵守法律是构建法治政府的核心,而规范行政权行使则是政府自觉守法的前提。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导致滥用,必然会滋生腐败。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包括宪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在内的公法体系已经明确了行政权的设定和行使规范,因此在今后一个很长时间里,控制政府权力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保证行政权在既定的法律轨道内运行。为此必须重视程序和责任制度建设。

程序制度是行政权运作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称, 其核心是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行政公开意味着政府的各项决策、全部政务信息、所有的执法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一律要予以公开。通过行政公开,让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就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有助于提高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和

可接受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重视让人民群众知政、 参政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历次宪法也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保障等,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但仍然距离公众不断高涨的参与热情和需要还有不小的距离。

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强调权责一致、权责统一。就主体而言, 责任可分为政府责任和政府工作人员责任两种。政府责任主要是政治责任,即政府向人大负责,向社会公众负责,对于滥用权力的政府组成人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法罢免、弹劾,社会公众也可以要求有关责任人辞职。政府工作人员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手中的权力负责,对自己手中的权力运行结果负责。从我国当下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实践来看,重点应当加强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并将以下两个制度建设作为突破口:一是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行政首长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制度; 二是推行岗位责任制,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将依法行政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

三、规范行政行为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关键

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比重最大,具体管理着繁重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占80%以上。行政行为不规范,将会影响行政体制的良性运行,也将会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这可以看到,构建法治政府必须着眼于规范行政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如何规范行政行为才能使其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基本思路是:

要以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强化政府责任,界定权限范围,确定责任形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失职行为,建立起政府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的制度。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角色,主要的职能是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从经济结构、产业导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大的方面引导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政府更多的工作是充当市场竞争裁判员的角色,执行法律、维护平等、保持公正、促进竞争、推动发展。为此,无论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和原则。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途径实现:

1、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社会化进程。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当管什么,不应当管什么。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和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特别是要在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职能上下功夫,使政府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管的事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政府行政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