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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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一年申报一次;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对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由国务院批准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六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