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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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二十八条 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八)占用林地、园地情况;

(九)用地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十)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问题。

第三十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申请建设用地报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未尽到审查义务、虚假报批、损毁、伪造用地报批材料,擅自修改用地报批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有出现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为期半年,待该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整肃后再恢复其报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采用提供虚假用地报批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报批的、伪造、变造用地报批材料(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用地报批材料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时限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