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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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实际是主件。

(七)发文机关(落款)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党的文件一般写落款,并必须写全称;政府机关仅以版头和印章为标志,不写落款。

(八)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法规性文件以批准日期为准,或者在正文最后专门规定具体生效和开始执行的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如电报。

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政府公文用汉字,党的公文用阿拉伯数字。

二、容易用错写错的字词如何区辨?

(一)“二”与“两”

使用“二”的地方:1、自然数。2、序数、小数、分数。 使用“两”的地方:1、一位数的基数。如“两台机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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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数。如“三两天”。 (二)“倍”的运用

“倍”虽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词,但在公文写作中误用的情况却是多见的。一是与“增加了”合用时的误用。“增加了”是在原数基础上,向上增加若干个原数。二是与“增加到”合用时的误用。“增加到”是包括底数,指增加后的总数。三是把“倍”用在降低、减少上。如有的公文中出现“降低×倍”或“减少×倍”的提法,这是不妥的。因为“倍”只能用于增加,不能用于降低或减少。如果用于减少,就应该加“负”字。 (三)“以上”与“以下”的运用

“以上”、“以下”等词与前面的数字连用,这种表达方法的数目概念,习惯上应包括前面的本数在内,百人以上即含百人、千人以下即含千人,不应把本数排除在外。但是,为了使界限的划分清晰准确,应注明本数是否包含在内。如:“十四岁、十四岁以上儿童不得入内。”或“十四岁以下(包括十四岁在内)儿童不得入内。” (四)“制定”与“制订”的运用

“制定”即制作、定出。公文中习惯用在较大场合,以制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等,如:“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为我们制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

“制订”即制作、订立。公文中习惯用于具体规章制度的订立。如:办公厅相继制订了全委会工作规则、常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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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会议工作制度。”

(五)“物质”与“物资”的运用

“物质”即能触及、能见到的客观存在的东西。多用于哲学和物理学上的抽象概念。 “物资”即指具体的财物资源。 (六)“需要”与“须要”的运用

“需要”是对“缺乏”而言,还有“要求”的意思。词性为及物动词,后可带宾语。

“须要”即说明“应当”、“必须”的意思。词性为能愿动词,修饰限制动词。

(七)“权力”与“权利”的运用

“权力”即可以管辖、统治、支配别人的权柄,受其管辖者必须服从。

“权利”即指一定的人被规定赋予的可以享受的权益。如:“公民有监督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权利。” (八)“截止”与“截至”的运用 “截止”即到期停止。 “截至”即到……为止。 (九)“违反”与“违犯”的运用 “违反”即不遵照,反着方向做。 “违犯”即违背,触犯。 (十)“以至”与“以致”的运用

“以至”即到,直到。用于时间、数量、范围的延伸或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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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以致”即由此而造成,用于下半句的开头,表示结果。 (十一)“象”与“像”的运用

在公文写作中重点要注意,当“像”作为比喻词或作为其它系动词时不能写作“象”。

(十二)“的”、“地”、“得”的运用

“的”、“地”、“得”是结构助词,在口语里都念“de”。

“的”用在名词前,是定语的标志。“的”有时是语气助词。(如何辨别?1、去“的”意不变,为助词,反之为“的”字结构。2、“的”字结构后边都可以加名词,而助词则不能加。

“地”用在动词前、形容词后,是状语的标志;

“得”用在动词后、形容词前,是补语的标志,回答“怎么样”的问题。例如,这一仗,同志们打得勇敢、打得顽强、打得漂亮。

图例:这样的表示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看出,那些是句子的主干,那些是枝叶,主干和枝叶怎样搭配。一般情况下,用“=”表示主语,用“—”表示谓语,用“弯曲”的线表示宾语,用“()”表示定语,用“{ }” 表示状语,用“【】”表示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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