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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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

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

较强的技术优势。

6.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 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 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 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 数据初审: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 材料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 评价结果计算: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