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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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二条 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 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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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新村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依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有关选举步骤、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 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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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九) 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担负着发挥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兴办企业等职能。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办企业职工、青年、妇女、民兵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教育引导和团结带领群众在农村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

第三章 村务决策

第八条 村务实行民主决策。凡村重大事务决策,村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村务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重大事务决策的初步方案由村党组织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研究讨论,其他村级组织提出的,必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

(二)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村重大事务包括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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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计生、文书、财会等其他干部的拟任人选;

(三)由村财支付的村干部补贴的发放;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村经济实体、集体土地、山林等的招标承包经营;

(五)学校、道路、农田基本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招标承包方案;

(六)村庄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和分配; (七)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 (八)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织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上报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三)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本村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思路;研究事关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问题;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连)等群体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需要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推迟举行;

(二)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党员大会时,参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三)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党务、村务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挥民主,尊重党员的意见,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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