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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甬国资发〔2006〕3号)下发后,对企业规范投资、担保行为,防范投资、担保风 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国资监管和运行秩序基本形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 企业投资担保运行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服务企 业、规范运作的原则,对原试行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担保决策程序

(一)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 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担保是指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借贷、 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债权保障。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下同)作为投资的决 策主体,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担保计划和事项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 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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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担保决议,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三)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1、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等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除政府特殊项目外,企业不得与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或明显缺乏投资价值的项目进行合作投资;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3、限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担保的管理

(四)企业必须建立投资、担保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担保月度台帐制度,健全投资、担保内控机制。

(五)企业要加强投资、担保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担保都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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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七)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 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担保事项,其中重大投资、担保 事项要单独披露。

(八)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向 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 批程序。

(九)企业原则上只能按股权比例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为非投资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担保。

(十)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十一)企业要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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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业要逐步创造条件,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加强对下属企业后评估工作的指导。

三、完善企业重大投资、担保事项报告核准制度

(十三)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担保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行为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1、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2、经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年度计划内项目视同核准。

3、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按季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月报市国资委。年终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并送市国资委。

(十四)企业需要向国家、省、市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应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企业须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以下重大投资、担保事项: 1、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2、企业年度计划外单项投资达到净资产10%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港口项目按有关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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