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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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 Q/GDJ-GL-GCSS-BF-03 文件版本: 1.0 编制人:何剑

审核人:王利军、林勇 批准人:朱育宏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 3 3.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4.管理原则 ............................................................... 3 5.术语和定义 ............................................................. 3 7.管理要求 ............................................................... 3 8.支持文件 ............................................................... 4 9.文档历史 ............................................................... 4 10.附则 .................................................................. 5

1.目的

1.1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切实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和开工条件验收,提升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的业务范围:适用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准备和开工条件验收管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适用于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3.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6《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管理原则

4.1坚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令的原则。

5.术语和定义

5.1开工前准备是指针对管理体系、测量监测、前期工作、合同工作、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行政许可、教育培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在开工前开展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5.2开工前条件验收是指针对开工前准备工作,由总承包项目部自查自验,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主持的一项条件验收工作。

6.管理机构及职责 6.1各方职责

6.1.1总承包项目部:负责按本办法认真开展开工前准备工作,并进行自查自验,提出书面自验意见。

6.1.2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初验,提出书面初验意见,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工前条件验。

6.1.3建设管理部:参加并主持开工前条件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7.管理要求

7.1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包括:管理体系、测量监测、前期工作、合同工作、工程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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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行政许可、教育培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按照重要、缓急程度分为:必备项、重要项、常规项三类。(详见附件1)。

7.2工程开工条件验收主要是对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工前准备工作中的“必备项”进行验收,“重要项”和“常规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7.2.1工程开工条件验收程序:在总承包项目部自查自验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管理部业主项目工程师主持,对照《开工条件验收表》(详见附件2)逐项验收,签字形成验收记录。任何一项不通过,则开工条件不通过,不得组织开工。 7.3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收是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地完成场地布置之后、正式开工前组织进行。 7.3.1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 7.3.2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收程序:在总承包项目部自查自验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管理部业主项目工程师主持,根据《开工前文明施工设施验收表》(详见附件3)逐项检查评分验收,签字形成验收记录。 7.3.3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满分为100分,低于80分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高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 a)验收表中一至六项为基本项,其中有一分项得零分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b)验收表中七至十二项缺分项的,分项不评分,按缺项处理。验收得分=实得分/应得分值×100。 c)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7.3.4在未通过文明施工设施验收、开工条件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监理单位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报告建设管理部,同时督促总承包项目部及下属分部落实整改,纳入季度安全管理考核。 8.支持文件 流程文件 无 编号 作业标准(作业规范) 编号 9.文档历史 版本号 修改内容及理由 1.0 新增 拟制/修改责任人 何剑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批准者 朱育宏 4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