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点及防控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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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风险点及防控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把好市场准入、清除市场障碍、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领域不断拓宽,监管的责任不断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强,使很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深感执法风险的存在。阜阳奶粉、山西“黑砖窑”、海南“农夫山泉”等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问责就是很好的例证。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执法风险,对于确保工商队伍的稳定和安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引发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 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很遥远。其实多数工商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辖区内均有一定数量的风险行业。这些风险行业就好比隐埋在你身边的定时炸弹,在不提高警惕、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随时将会被麻痹的思想所引爆。

二是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工商系统人员组成相当复杂,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人业务能力仍停留在只会收费的水平。这几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位的提升,工商部门

监管的领域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各级培训工作无法及时跟上,加之有些人不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跟着感觉走。导致转型后根本无法和无能力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不知道为什么要管、要管什么。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少干部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查而无迹,更有甚者对违法经营行为视而不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索定案证据等。

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如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执法办案中随意简化案件程序等。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或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被责任追究。

从客观上讲:

一是法律法规的局限。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份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来“买单”。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为例,该条规定,对于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两种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既可以由工商部门查处,也可以由公安、国土、

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安全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并未明确应当由哪个部门先立案查处,也没有明确某个部门是主要负责查处的部门。从各地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惯例来看,凡是因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有些法规和规章甚至自绑了工商部门的手脚。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商品质量监测事先必须制定计划,并委托质检部门人员抽检。那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査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部门和上级转办的涉嫌商品质量问题,都必须委托和聘请质检部门人员抽检、送检,否则就有因程序不合法被撤案的风险。

二是地方政府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营造所谓“良好的投资环境”,常常要求工商部门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政策、降低登记门槛,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可能要面对严格的法律制裁。

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力量依然薄弱的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即使有产品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法》也不承

认工商部门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常常只能靠观察产品外观或根据投诉,从而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四是各方面的利益驱动。主要体现在:一是经费保障体制的限制。各部门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利益最大化趋势,在现实工作中,有利益就上,没有利益就推。工商部门由于职能涉及面广而往往承担其他诸多部门推卸而来的风险。二是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违法获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工商部门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工商系统行政处罚风险点 从当前工商部门的执法现状来看:

一是调查取证证据没有查实带来的风险。在实际的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存在只注重收集证据而没有用证据查实证据,造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还存在依据一个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定案的现象,孤独的证据是没有查实的证据,用没有查实的证据认定事实,处罚就不能成立。

二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导致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的乱用强制措施,既无报批手续,又无解除措施。

三是在处罚中的不廉洁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