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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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根据《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试行)》、《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镇乡(街道)分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履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的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一)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二)镇乡(街道)公管办工作人员;

(三)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 (四)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五)驻村指导员;

(六)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文书,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区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主动向组织说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情节的。

第三章 责任区分和追究

第七条 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明确责任分工、不落实职能科室(人员)、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落实上级整改意见、工作建议等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纠正、查处交易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交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查处或有其他严重失察失管情形的;

(七)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或未组织力量督促村做好现场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镇乡(街道)公管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三)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交易违规行为,不主动予以监督和查处的;

(四)在调处各类纠纷和投诉时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做好时间、场地安排,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串标、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投标资格审查等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档案归档不齐全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应按照《诸暨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驻村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所驻村开展村级工程项目不知情的;

(二)发现所驻村有违反《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定(试行)》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