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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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程项目报批、变更、资金拨付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履行审核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村级工程项目未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

(二)工程项目未向镇乡(街道)报批备案的; (三)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而直接发包,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预(结)算编制或审计的; (五)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和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或资金拨付的; (七)村级工程未按规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工程监督、未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现场管理,或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

(八)村级工程程项目未按规定公示的;

(九)村级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不及时、不齐全的; (十)违反村干部“四不承诺”中有关村级工程项目规定的;

(十一)在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村级工程项目实施中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镇乡(街道)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驻村指导员和村级相关管理人员,由镇乡(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员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责任追究的镇乡(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诸暨市行政问责规定》、《诸暨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被责任追究的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并由镇乡(街道)扣发相应报酬。村党组织书记、村经联社社长、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村级工程 管理 责任追究 岭北镇党政办 2012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