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9-8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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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和群众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立项;

(五)规划建设期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年;省级重大项目根据批复文件确定建设期限;

(六)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定额标准。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概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立项批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由具备省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认可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配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设计项目部。

(一)设计单位应深入到项目现场,了解掌握项目区实际情况。规划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二)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批复,通过批复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资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呈报文件;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概算文本、图册;

(四)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六)电子文档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论证。省财政厅负责概算的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实施方案》、施工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审查;省级安排的重大项目《实

施方案》、施工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咨询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成立专门项目部(办公室),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对因不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违反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