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洁合同锦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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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J-2013-070

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生产保洁服务合同

甲 方: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3年9月

签订地点: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

一、合同协议书

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600MW机组生产现生产现场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协议由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项目法人”)与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3年9月13日商定并签署。鉴于甲方拟对外委托完成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600MW机组生产现生产现场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并通过2013年6月18日的乙方投标书接受了生产现场保洁服务项目标价所作的投标书含税价,双方最终以人民币7640000元(大写:柒佰陆拾肆万元整)的合同总价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招标书第二章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下列文件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本合同协议书; b) 合同条款(含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文件; e) 乙方投标书;

f)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g) 其它的有关文件。

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考虑到甲方将按下面的规定付给乙方各项款额,乙方特立此约,向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开展4×600MW机组生产现生产现场保洁服务项目工作。

1.5.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项目的实施,甲方特立此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

1.6.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定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 地 址:陕西省神木县电信局五楼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锦界支行 开户银行:工行神木县支行北兴街分理处 帐 号:61001694311050000088 帐 号:2610091809024910111 电 话:0912-8551765 电 话:0912-8551175 传 真:0912-8552010 传 真:0912-8551175 邮政编码:719319 邮政编码:719000 日期:2013年 9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基本条款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他们的含义:

1.1.1.“项目法人”是指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也称为“甲方”,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中标单位同意外)。

1.1.2.“中标单位”是指: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也称为“乙方”,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

1.1.4.“投标书”是指中标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设备维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5.“中标通知书”是指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协议的通知。

1.1.6.“合同协议”是指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为确立正式合同关系而签署的文件。

1.1.7.“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项目法人用以支付中标单位为实施并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应付的总金额。

1.1.8.“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署合同的日期。

1.1.9.“合同终止日期”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维护工作期结束且双方结清合同全部费用后的日期,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日期。

1.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1.11.“元”是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2.“国华锦能”是指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1.13.“现场”是指位于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维护场地。 1.1.14.“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组成的机组。

1.1.1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签名的文件。

1.1.16. “BFS++”:是以网络为支撑,数据库为核心,以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为主要对象的一套综合性的电厂生产管理系统。它提供的主要功能包括:基本系统、电厂数据、维修管理、运行管理、备品备件管理、文档资料管理等六个部分。这些功能互相渗透、关联,贯穿电厂的生产、运行的全过程,对设备的状态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结合相应的维修策略,减少设备的故障率,提高机组生产效率、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1.2.合同文件的约定

1.2.1.语言、法律和规则的应用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绘制图等允许使用其它语言。本合同在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依据应为国家电力公司相关规程、规定、要求等行业规则。 1.2.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意性和不一致性时,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乙方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a) 本合同协议书; b) 合同条款(含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文件; e) 中标单位投标书;

f)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g) 其它的有关文件。 1.3.合同协议书

乙方应签订并履行由甲方拟定的合同协议书,其格式见一、协议书。 1.4.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1.4.1.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是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经济损失赔偿的银行担保文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需由银行开具,并且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