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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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

http://www.pudong.gov.cn/WebSite/html/shpd/pudongNews_xzsy_201412/Info/Detail_600223.htm [信息来源:袁治峰/文 发布日期:2014-12-31]

美国“政府雇员”包括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对于美国公务员体系的分析和介绍,大多着眼于宏观层面,且主要聚焦在联邦公务员。笔者有幸多次走访南加州洛杉矶郡(L.A.County)和橙郡(Orange County)多个中小城市,与政府官员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H.R)进行了广泛交流,更全面系统了解了美国政府雇员管理制度,其管理方式和思路也有可借鉴之处。 一、总体管理体制

在美国,“政府雇员”一词被广泛应用,包括政府机构、公立学校、医院、邮政、警察、消防乃至保健、保洁、电工、餐厅服务员等所有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员。在我国,“公务员”特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未纳入行政编制、但依靠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体分为两个层面,联邦与州,州与各郡、市等。州与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各州公务员管理依据本州的法律文件实施,即使是同

一个州内,各郡、市公务员管理也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地方分治管理结构的核心是:依法确定权责。由于各级权力机关没有绝对的上下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主要依据法律而非行政指令来约束公务员管理行为。

处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美国公立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提倡契约自主、契约自由,即基于契约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行政行为,从而达到管理更为弹性、资源投入更为有效、民众监督更为有力的目的。特别是近年来,以公共选择理论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大行其道,其核心理念是,否定只有当地政府才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合法性和可能性,经由公民自由选择,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效益原则等。比较典型的是自行成立的众多特别行政区,比如由某几个相邻市订立合同,共同形成一个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校教育或污水处理等等,以达到集约化目的;又如,某市不设立警察局,订立合同委托临近市警察局管理等等;近年来,甚至出现通过合同外包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由私营部门来实施,以实现效率的优化,比如加州的州立监狱体系。此外,地方政府中,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同样是以契约为履行职责和奖惩的主要依据,与公务员工会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人事部门的重要工作事项;甚至在部分契约市,行政主脑也非民选,由民选产生的董事会(board)雇佣城市经理(city of manage),几乎与私营企业的经营

模式无异。

美国公务员的分类,简单理解,分为纵、横两个指标轴,纵向为品位分类,横向为职位分类。

美国是现代文官制度职位分类的重要起源地,1883年,《美国文官法》按“职务常任原则”,将公务员分为两类:即一类是经过文官考试的,即职业文官(“职业公务员”),另外一类是没有经过考试、通过民选产生的,即政治官员(“政治任命官员”)。1923年更是通过了“职位分类法”,对文官从事的工作,按其性质的不同具化为五大类:专门技术类,次专门技术类,文书、行政和财务类,保管类,文书机械类。1978年,美国通过《文官制度改革法》,以建立高级公务员职务序列为标志,开始吸收品位分类的因素,弥补职位分类的不足。高级公务员序列的公务员有职业任用、非职业任用和限定任用三种方式。其中,非职业任用政治性强,主要从事帮助并维持有政治意义的政策,或作为政务官个人的助手或顾问,是政务官控制行政机关的工具。 二、关于招录

除了少部分政治任命官员外,美国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招录的。以实地了解的加州地方政府为例,地方政府雇员的招录由地方政府根据岗位空缺需要自行组织,招录条件也是根据岗位自行确定并公布在网上接受报名,但不能有与联邦法律冲突的歧视性条件。招录程序一般

也会有笔试和面试,经过笔试的筛选,一般按1∶3-1∶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考官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在临近市、郡相关部门或该领域的专家中选取,名单可以公开。进入面谈后,面试成绩仅作为参考,最终录用人选由用人部门主管在面试对象中确定。但是,根据工作岗位的专业和层级,选拔方式和招聘资源的投入也会有所不同。对一般行政岗位,选拔标准侧重“通才”,注重选拔对象的教育程度、基本素养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能力;对业务性、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还附加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初步招录完成后,特别注重试用期考核,通过短期试用,对员工基本能力、态度作出评价,然后提出续用意见,真正做到“能进能出”。简而言之,美国公务员的招录,一是过程灵活,因地制宜、因岗多变;二是考试和考察并重,突出实践能力。 三、关于培训

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十分重视人员培训,通过《政府雇员培训法》、《政府间人员法》、《雇员综合培训法》等法律明确了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方式,其目的是要通过培训把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提高培训的绩效。按培训对象区分,首先是职前培训,即针对初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为每一个初任公务员指定一名导师,按照各个岗位的标准化培训课程,围绕如何尽快适应行政机关的环境和工作要求,进行带教和评估;其次是在职培训,内容设计旨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