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系列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系列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bd87f2b647d27284b735151

党员也自觉地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这种形式落实党的领导;在这个过程中,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但不越俎代庖。

邓小平很不赞成“以党治国”。他说,“‘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3]当然,邓小平所说的国民党,是上世纪40年代的国民党,不是今天马英九领导的中国国民党。今日之国民党已经完全放弃了过去“以党治国”那一套。

二、应当按法治精神而不是按以党治国的套路来解说党的领导

中共权威性文献的有关论述为我们对党的领导做法治化解说提供了非常好的指导。《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党要领导人民“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共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但是,有关法治理念学习读本关于党的领导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法治要求和基准。我们从以下方面可以看到,上述判断决非危言耸听:

这首先反映在有关读本对党的领导的以党治国式理解上。有关读本是这样给党的领导下定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4]

上面这段基础性论述,反映出有关读物对党的领导的解说,基本上落入了以党治国的套路。为什么这样说呢?

1.有关读物对党的领导的解说,主要不是按执政党先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即宪法、法律,然后再领导人民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方式实施领导,而是主张执政党依靠自己的各级组织直接实施与贯彻自己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前述标准,执政党是直接依靠自己的组织、指挥调动国家机关贯彻实施自己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还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的主张转化为宪法、法律,然后再领导人民遵守宪法、法律,从而间接贯彻实施自己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是用以判断执政党实行以党治国还是按法治精神贯彻党的领导的基本标准。从有关学习读本对党的领导的论述的要点和基调看,它解说的内容,基本上反映的是以党治国的套路,尽管在少数地方它也论及了将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宪法、法律规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个别的具体说法与其行文的主流是自相矛盾的。

2.由以上认识所决定,有关读本对党的领导的理解基本上还停留在传统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前的水平上。它所注重的不是党通过领导国家权力机关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法律和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等法治途径来实现党的主张,而是主要注重党通过自己的组织与活动来直接实现自己的主张。可以说,它对党的领导的概括和表述,在很多程度上似乎只是对某些行政区域地方党委、政法委与“法检警”三方关系现实的非法治状况的描述,而不是对法治社会党进行领导或执政的应然状况的描述。

3.有关读本对党的领导的理解顾此失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分割了开来。中共十七大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但上述读本完全忽视了党应首先将自己“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转化为国家意志这个实行法治的决定性环节,片面地强调党依靠自己的各级组织贯彻实施自己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党在这个过程中的“把握”、“决定”、“推动”、“协调”、“指导”作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