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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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一.平衡协调原则。

我认为这一原则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最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内部环境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3、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4、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中都有体现。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客观规律的惩罚。

1.平等竞争 我认为,公平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 公平的竞争必须是自由和正当的。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达此目的: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以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都比较被动的、间接。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例如: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以国家垄断取代私人垄断,以避免个别私人独把经济命

脉而不利自由竞争;又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壮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贯穿经济法体系整体和始终的。经济管理机关和企业、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以及(政府)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等经济法主体,在各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须责、权、利一致,不允许有纯粹的义务主体,也不允许有纯粹的权利主体。

所谓责权利相统一,是指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具体社会经济并系中,各经济法方体的义务(职责)、权利(力)和利益内在相联,不允许有责无权、有责无利或有权无责、有利无责;应当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 在公有社会,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之一是重塑一个具体的国家所有权代表。这就需要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他国有主体的责、权、利加以明确;同时,也必须使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责、权、利相统一。这样,就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关系中,植入了一种直接的利益驱动机制和硬性的法律约束机制;使得所有者代表有责任也有动力和意愿去像私人老板一样行使所有者约束职能,以保障国有企业的行为符合所有者的利益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使企业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和所有者约束下,能够自学自觉、主动地谋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用什么手段对之进行干预,各国有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方法也是不同的。整个来说,无非是三种情况:一是“过多”干预,二是“过少”干预,三是“适度”干预。许多国家都是从“过多”和“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寻求“适度”干预的。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的基本手段是运用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生产和服务,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前提条件,而良好的市场秩序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是无法保证的,对市场不进行适度调控,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产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借助外部调控力量,由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的调节和控制,通过这种调节,来控制经济总量和重大生产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大体平衡,这对于防止经济远行出现波动,保证社会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远行关系的重要法律,因此,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四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促进经济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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