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讲义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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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钻杆不应有弯曲,钻头、螺旋叶片磨损不应超过20mm;

② 动力箱钻杆中心、中间稳定器和下部导向圈应在同一条轴线上,中心偏差不应超过20mm。

2) 动力箱配置的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及过热。

3) 动力箱传送动力的三角带松紧应适度,不应打滑、缺损、老化。

七、振动桩锤

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额定指标;

② 附属部件应齐全,金属结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 ③ 附件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松动;

④ 外观应清洁,不应有油污、严重锈蚀;振动箱润滑油不应有明显渗漏。 2) 工作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振动器振动偏心块安装应牢靠,振动箱内不得有异常响声,偏心轴高速运转时,轴承不应过热;

② 润滑油面应在规定范围内;

③ 皮带盘不应有裂纹、缺损;传动三角胶带松紧应适度,不应采滑,磨损不应超过说明书的要求;防护罩不应变形、破损;

④ 隔振装置的弹簧、轴销应齐全,不应有塑性变形和裂纹;

⑤ 导向滚轮安装应紧固,转动应灵活,不应有缺损;与桩机立柱导管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7mm;

⑥ 提升滑轮组外观应整齐,滑轮转动应灵活、轻便,不应有裂纹、缺损等损伤;钢丝绳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6.1.8 条规定;

⑦ 不应有横振。

3) 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应齐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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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汽车式起重机

1) 起重机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说明书中的额定指标。

2)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确认地基承载力后在撑脚板下垫方木,使回转支承平面处于水平状态,水准泡居中,其倾斜度不应大于0.5%。

3) 各种灯光、信号、标志应齐全清晰,大灯光度光束应符合照明要求;牛视镜安装应正确,喇叭音响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4) 传递动力的分动箱取力器结合与分离应平稳,传递动力应有效;油泵工作不应有异响。

5) 工作时起重臂和起升钢丝绳不应有冲击、抖动。 6) 行驶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转向盘转动应灵活、操作应轻便,不应有阻滞;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②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竖拉杆不应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有松旷; ③ 轮胎应符合本规程第4.5.3 条的规定。 7) 制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制动系统各管路、部件连接应可靠;管路应畅通;不应漏气、漏油;

② 制动应可靠有效,不应跑偏;压印、拖印应符合验车规定;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使用说明书规定。

8) 底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② 独立悬挂装置应完好,功能应有效; ③ 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 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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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② 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衡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工作应可靠有效;

③ 各液压阀装置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

④ 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装置部件应齐全、完整,动作应灵敏、可靠。

九、塔式起重机

1)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m。

2)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 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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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铺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③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应有积水。 5)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地,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② 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

③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

④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⑤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6)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②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③ 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制作混凝土基础;

④ 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应由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8)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噪声不应大于80dB(A);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 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9) 塔机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专用工具拧紧到规定的力矩。 11) 驾驶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应牢固。 12) 栏杆和走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3) 爬梯和护圈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4) 司机室应设有表明塔式起重机性能的图表或文字说明。

15) 司机室应装设绝缘底板;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应通风、保暖、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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