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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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贵重仪器管理规定执行。

第4.21条 各种设备完好情况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机械设备各部分装置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备出场标准,能满足工艺运行需要。设备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温升、噪声、振动值不超过设备出场标准。

二、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三、设计测量仪表准确可信,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校正。 四、自控系统应实现全厂主要工艺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4.22条 主要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90%;无备用设备完好率要不低于95%。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并上报主管部门。

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设备总台数)×100% 无备用设备完好率=(无备用设备完好台数÷无备用设备总台数)×100% 第4.23条 主管部门宜每两年请有资质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设备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污水处理厂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

第4.24条 运营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坏在线监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五章 污染防治管理

第5.1条 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5.2条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标准和本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具体考核指标按运营服务合同执行。主管部门每月考核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是否达标。

第5.3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排污管理,设置相应机构,利用监测手段和在线监测装置,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效果。

第5.4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排污检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

第5.5条 排污检测化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第5.6条 化验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5.7条 废弃物监测分析方法、样本的采集和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5.8条 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报表,并定期、按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

第5.9条 污水处理厂出现本办法第3.4条所列情况,导致排污不能达标的,考核方式和指标由运营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6.1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和紧急处理预案,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急救培训。

第6.2条 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触电、着火、中毒、溺水、雷击等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6.3条 化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化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时应有严格手续;剧毒药品应制定专门的保管、使用制度,设专柜双人双锁保管。

第6.4条 操作人员需要进行高空、池面、水下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厂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方可作业;同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护。

第6.5条 操作现场应配备必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措施,易发生事故处应设有警示牌,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和设备,并设立必要的报警装置。

第6.6条 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避雷和防爆装置进行测试、维修。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功能完好。

第6.7条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6.8条 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可进入的首先空间外明显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在作业前应探测有害气体浓度,处于安全范围时方可进入;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首先空间内(外)配置防护呼吸的逃离装置(如SCBA),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安全撤离。

第6.9条 仓库和工作场所存放的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完善使用手续。

第6.10条 加氯间、污泥脱水机房、泵房等车间和联接排泥管道的阀门井、廊道等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6.11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开启至稳定运行或设备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操作现场;在操作时应注意防止药剂、污水和泥浆等溅入眼内;在设备运转时,不可随意触摸旋转部件、高温和带电部件。

第6.12条 采用氯消毒的,氯瓶使用和加氯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加氯间内部应设置事故池和排风地沟,排风地沟在工作前通风5-10分钟,并设置报警装置。

加氯间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使用完毕的隔离室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并对使用情况详细记录。

第6.13条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施等不能超负荷运行。

第6.14条 紫外线消毒开启前,应检查电气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同时要确保消毒池水位已淹没紫外线消毒管,避免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裸露在空气中。严禁用肉眼观察裸露在空气中已开启的紫外线消毒灯管。

紫外线消毒灯管人工清洗时,必须多人同时操作,安排专人监护,并严格劳保着装,轻拿轻放,避免灯管破裂造成人员伤害。

第6.15条 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有效的接地线,移动电具应使用三眼(四眼)插座,室外移动性闸刀开关和插座应安装在安全电箱内。电源开关应安装牢固的外罩,严禁用湿手开关电闸。

第6.16条 在配电室进行倒闸操作,以及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用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

第6.17条 在全部停电或者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必须符合点也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采用有效的组织、技术措施。

第6.18条 操作人员维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挂检修标志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第6.19条 损坏的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及时修复,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装、接线电气设备。

第6.20条 在大风、高温和暴雨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巡查时,工作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