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部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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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身安全,防中暑、防触电。

第6.21条 应加强身缠车辆的安全管理。厂区道路应设置机动车限速行驶标志牌。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7.1条 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污物。办公室、运行值班室和机房等场所应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办公用品及工具应摆放有序。

第7.2条 厂区道路完好,无破损,无积泥、垃圾;在机动车道路上,应设立明显的知识和警示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应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分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

第7.3条 生产现场卫生状况良好,无杂物,岗位物品按照定质定位要求整齐堆放。

第7.4条 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井盖应完好并加以标识,井内无杂物、积泥和明显积水。

第7.5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适当地妥善的处理、处置,并及时清洗其堆放处。

第7.6条 应严格空置率也排放,禁止排入雨水管,并且定期检查滤液排放管的腐蚀情况。

第7.7条 电缆沟内无杂物垃圾和明显积水、积泥,盖板完整;各种线路按规定排放整齐,标志明显;电缆托盘、托架应完好无破损。

第7.8条 应加强污水处理厂隔音措施的管理,控制厂区内的各工艺段的噪音,确保噪音控制符合相关标准。

第7.9条 应精心养护厂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无死亡缺损。厂区内绿地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30%,且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八章 财务及成本管理

第8.1条 泥处理厂应建立健全财务和成本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和成本管理,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8.2条 运营企业应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展开污水处理厂日常成本监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凡采用非招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必须接受强制性成本监管。

第8.3条 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应客观、真实、准确的向主管部门每月填报营业成本明细表、每季度填报财务报表、每半年报送财务计划及运行(营)成本分析结果。

第8.4条 运营企业或污水处理厂账户上应预留足够的生产性资金和流动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8.5条 应采取技术革新、开源节流、提高效率、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成本约束机制等措施,降低和控制运营成本。

第九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9.1条 运营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档案及信息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资料管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9.2条 应配备一名厂领导分管档案及信息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9.3条 应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分别建立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设备设施等档案资料。

第9.4条 应建立健全各项归档制度,按规定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及信息资料,并定期做好档案及信息变动的核查工作。

第9.5条 应保留记录生产运行管理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文件既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并将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储存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第9.6条 应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展开信息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并按时填报生产报表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9.7条 档案资料应使用规范书写材料,格式整齐,字迹工整,装订规范。 第9.8条 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注意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方丢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