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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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江伟 孙邦清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四节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节 公益诉讼代表人 第六节 第三人 第七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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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七章 调解与自行和解 第八章 临时救济措施

第九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证据编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举证责任 第十三章 书证 第十四章 物证 第十五章 证人证言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第十七章 当事人陈述 第十八章 鉴定结论 第十九章 勘验笔录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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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裁判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四章 第三审程序 第二十五章 再审程序 第四编 特别程序 第二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 选举资格案件

第二十八章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二十九章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三十章 指定监护人案件 第三十一章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三十二章 督促程序案件 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五编 家事诉讼案件 第三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章 婚姻关系案件 第三十六章 亲子关系案件 第三十七章 收养关系案件

第三十八章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第六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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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送达、期间 第四十章 司法协助

第四十一章 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1条 [立法宗旨]

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争议,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提起民事诉讼的,也适用本法。

第3条 [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4条 [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