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c48a50202020740be1e9b6b

本建议稿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均属本课题组所有

债务虽未到期,但原告主张即使履行期届满被告也不会履行债务或者不立即履行会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的,可提起将来给付之诉。

第188条 [禁止重复起诉]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

请求权竞合的案件,当事人全部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不得根据其他请求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189条 [民事诉讼独立于刑事诉讼]

同一自然人、法人因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当事人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第190条 [阐明权]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阐明:

(一)命令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主张事实不明确、提出证据不充分的,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或者补充;

(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阐明;

(四)其他为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所必要的阐明行为。

第191条 [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驳回起诉: (一)起诉不符合起诉状要求,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能补正的; (二)原告或者被告无诉讼权利能力的;

(三)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的; (四)不符合本法第185条的规定的。

驳回起诉后,具备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本建议稿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均属本课题组所有

第192条 [仲裁协议]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登记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审理。

第193条 [诉的合并提起]

原告针对被告有数项请求,各请求虽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但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且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合并提起。

第194条 [诉的变更]

被告答辩后,非经被告同意,原告不得进行诉的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对事实或者法律陈述进行补充或者更正; (二)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的。

第195条 [当事人的更换]

原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退出诉讼并通知合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拒不退出诉讼或者合格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更换合格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拒不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96条 [反诉]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告在答辩期内可以本案的原告为被告向本诉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具有以下牵连关系之一:

1、本诉的请求与反诉的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原因事实; 2、本诉与反诉的请求能够相互吞并或者抵销的; 3、一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二)反诉与本诉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 (三)不违反专属管辖。

本建议稿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均属本课题组所有

在属于本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下,被告可以将本诉的原告与第三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提起反诉。

第197条 [撤回诉讼]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诉讼。在被告答辩后,非经被告同意,不得撤回诉讼。

撤回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撤回诉讼之日重新起算。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第198条 [送达起诉状与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目录等送达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载答辩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事实陈述应当陈明事实发生的具体过程。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199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200条 [合议庭成员的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第201条 [准备会议]

被告答辩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准备会议,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的事实。准备会议的日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后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准备会议可以由法官助理主持准备会议。

准备会议终结后,应当制作准备程序终结笔录,记载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202条 [再次召开准备会议]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次召开准备会议:

本建议稿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均属本课题组所有

(一)当事人依本法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

(二)准备会议终结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召开准备会议的。

第203条 [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提出主张与证据应当遵循下列期限: (一)原告于起诉时;

(二)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发布委托调查令应当于准备会议三日前提出申请;

(四)在起诉时与答辩时难以提出的主张与证据可以在准备会议中提出。

第204条 [期间的延长]

当事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期间。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05条 [逾期提出主张或者证据]

原被告应当分别在起诉时和答辩时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主张与证据,不得再在以后的程序中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出的;

(三)根据对方新的事实主张和证据需要提出新的主张与证据的; (四)当事人逾期提出主张与证据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 (五)当事人逾期提出主张与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