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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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民事权益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正、及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审判。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众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5条 [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6条 [必要的审判职权]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有权行使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诉讼参与人、指挥诉讼等必要的职权。

第7条 [诉讼使用的语言]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8条 [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9条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10条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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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为裁判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11条 [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12条 [诚信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善意,不得滥用审判权,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13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二)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5条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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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16条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17条 [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条 [合同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的,不得违背本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19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 [票据纠纷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2条 [侵权案件的特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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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侵害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标的的制造、使用、运输、储藏、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新闻侵权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等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提起的诉讼,由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地、出版物的发行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互联网侵权提起的诉讼,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被侵权人的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26条 [交通事故案件的特别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海事损害事故纠纷的特别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8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特别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9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特别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30条 [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