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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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作者:梁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未成年人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存在着刑罚方式单一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域外立法中具有策略性、灵活性的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一体化的设计,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法国模式;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当前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刑事模式,强调未成年人的责任,注重惩罚而不是保护,该模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与成年人的区别不大,刑罚也类似;第二种是非刑事模式或者说保护模式,认为未成年人不是自己犯罪行为的全部责任人,注重预防和教育,多选择适用刑罚替代措施或保安处分措施而不是刑罚;第三种是混合模式,既承认未成年人是自己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又不忘对其进行保护,故刑罚与教育措施或教育制裁并存。法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正属于第三种模式。① 法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即1945年2月2日第45—174号《未成年犯罪人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这部法律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为一体,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适用的基本法。 一、法国模式的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法令》第2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教育优先于惩罚的原则;二是刑罚减半的原则;三是宣告自由刑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然而,在近几十年刑法向严厉化转变的风潮中,这些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挑战。

首先,《强化打击成年和未成年人累犯法》中关于成年累犯最低刑的规定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只不过最低刑的标准减半。例如,该法规定,如果是故意实施的暴力犯罪、带有暴力加重情节的轻罪,性侵犯或性侵害罪、当处10年监禁刑的轻罪的法定累犯,法院只能判处监禁刑。那么,未成年犯罪人如果构成上述犯罪的法定累犯,则少年法官必须对其判处监禁刑,虽然刑期仅是成年人当处刑期的一半,但对于这类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教育优先的原则便变成了惩罚优先,而且在法官必须判处监禁刑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宣告监禁刑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也失去了意义。

其次,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强化打击成年和未成年人累犯法》中的某些规定,少年法庭或者少年重罪法院就可以或者必须排除刑罚减半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