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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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6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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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

(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七)地下交通工程;

(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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