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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 自2013年

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1 / 4

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2 / 4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 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八条 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或存在于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纳入辨识范围。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进行辨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附件1)辨识方法确定。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形成辨识报告。辨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的依据; (二)辨识单元范围;

(三)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四)危险化学品每年存放时间、存放次数以及存放位置、使用情况等; 3 / 4

(五)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前种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评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过程控制,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签章发布。

(二)安全评估技术负责人应由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由化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应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专门能力培训。 (三)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在安全评价报告设置安全评估报告所要求的专篇(章节),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2)列示。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