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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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JJF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JJF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OIML国际文件D8:2004《Measurement recognition,use,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GB/T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常规控制图》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计量标准 measurement standard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 examination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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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s.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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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计量标准的考评 evaluation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uncertainty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类评定得到。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3.5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 accueacy class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计量标准的等别或级别。 3.6 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 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规程、仪器说明书等文件所给出的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3.7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repeatability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注:

1 这些条件包括: 相同的测量程序; 相同的观测者;

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 在相同地点; 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

2 重复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3.8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stability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注:

1 若稳定性不是对时间而是对其他量而言,则应该明确说明。 2 稳定性可以用几种方式定量表示,例如: 用计量特性变化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 用计量特性经规定的时间所发生的变化。

3.9 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documentation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文件的集合。 4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4.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

4.1.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下同)的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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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并能满足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4.1.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为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 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 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4) 计量标准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5) 当国家计量基准无法满足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要求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标准。 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4.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或量值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

4.2.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4.2.3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按照附录C.1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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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经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按照附录C.2.4的要求进行。

稳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存在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核查标准的选择见附录C.2.3。 4.2.5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应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 环境条件及设施

4.3.1 温度、湿度、清洁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3.2 应当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4.3.3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4.4 人员

4.4.1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源、文件集的维护等负责。 4.4.2 有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1) 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2) 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4.5 文件集

4.5.1 文件集的管理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文件集的内容

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文件: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K); 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4)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录B);

5)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见附录E); 6)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见附录F); 7)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格式见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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