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探讨与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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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案件中,如先立案的法院无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属于重复立案,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第三地法院管辖。

92、指定管辖的决定,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93、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一方当事人系该院辖区以外的当事人,上级法院不得将案件交其下级法院审理,但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94、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审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可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并将案件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提审。 五、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及期限

95、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经审查确定无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另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98、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为一审阶段的答辩期内,一审实体审理终结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管辖权提起异议。

99、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的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人民法院已就案件管辖权作出生效裁定的,应告知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对其异议不予审查。

100、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101、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关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再审查。

102、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问题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103、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04、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凡是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凡是未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此裁定上诉。

105、本意见与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10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