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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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十五、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十七、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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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十八、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九、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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