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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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旅游餐饮、住宿、交通、购物等统一纳入城市总体服务功能中,在将库尔勒市建设成为重点旅游区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其旅游服务功能和关联带动效应;

加强城市游览功能建设,在进行城市景观设计和公共活动空间设计时综合考虑旅游设施布局,加强特色街区、特色广场、公园和城市景观廊道等城市建设的公共区域及城市游憩区的旅游开发力度;

加强民族特色城市风貌的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通过城市建筑风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色彩、特色街区来体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将库尔勒建成西北地区独具风格与特色的城市;

旅游城市标准化建设,包括旅游信息、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厕所的标准化建设。

第九节 市域空间管治

第52条 四区划定

在市域范围内原则性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指导中心城区以及市域各城镇进一步明确划定各自的“四区”范围。 第53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内严格禁止或限建要素无关的建设行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禁止建设区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必须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禁止建设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湿地生态系统和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坡度大于25度的地形区、危险品生产设施及仓库安全防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大型基础设施通道控制带。 第54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内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控制规模、强度下经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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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建设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一般农田、地下文物埋藏区、矿产资源密集地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坡度在15-25度之间的地形区和地震活动断裂带。 第55条 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应在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增长边界或规划建设用地内,城镇建设应依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

适宜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及已建区以外的地区,主要分布在市域的城镇地区和各乡的行政中心地区(包括城镇规划区、独立工矿点和未来发展的备用地)。 第56条 已建区

已建区以内涵挖潜、优化开发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采取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式。乡村建设区域应逐步加强土地整理,迁并部分规模小的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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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第一节 政策目标与政策重点

第57条 规划区城镇空间协调发展

规划区城镇空间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对城市中心区外围三镇以及兰干乡进行空间发展政策方面有针对性的指导,使规划区内的城镇与城乡发展能够各有所长,分工协作,突出重点,基础设施共享。 第58条 城镇化与城乡统筹政策

重点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新型工业推动城镇化以促进塔什店,西尼尔和上户三镇的集聚发展;统筹兼顾兰干乡的生态旅游和休闲娱乐的健康发展;加快城乡间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促进规划区内城乡均衡、统筹发展。 第59条 城镇与产业布局协调政策

资源型产业要集中布置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尼尔低碳循环经济园区,加强污染治理,保持其与相邻城镇的合理距离;塔什店和上户重点依托中心城市发展仓储、物流业。

第60条 生态环境恢复建设政策

以根本改善人居环境条件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孔雀河、杜鹃河两岸以及城市北部山体等环境基底的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加强中心城外围三镇附近的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染排放。 第61条 基础设施重点统筹优化政策

协调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在市区与城镇之间的布局与衔接;协调城市工业区与开发区之间以及空间距离较近的城镇间的基础设施衔接。

第二节 空间组织结构规划

第62条 产业与城镇聚合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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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与城镇聚合发展区要通过引导城镇密集区内资源型产业在各循环经济园区内集聚并集约化发展,注重工业与城镇的互动发展,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促进城镇密集区内的重要城镇优先发展。

实施库-尉一体化战略,加快城市西部产业带(包括:塔什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三个工业重点发展地区)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第63条 生态保护带

城市东北部山体和西南部果林是两条重要的生态保育与涵养带。此外以孔雀河生态廊道为核心、对其它需保护的各种生态景观要素和生态林地也要加强保护。采取积极的生态恢复与保育、涵养措施,协调市域生态保护与城镇开发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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