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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分析及存在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群 刘明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摘 要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颁行于1979年,随着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自然环境却日趋恶化,随之带来的治理成本成为政府及人民难以承受之重。那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治理的目的,就是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及学者们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环境法律责任区别于传统的法律责任,在具备承担不利后果的应当性这一普遍共性之外,还具备设定目的多样性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从分析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入手,深入剖析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设立目的及分类,通过对目的及类别的分析,再对责任的设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责任 特异性 作者简介:王群、刘明达,东北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72-02 一、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我国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民事法律体系中适用的主要为赔偿损失,在刑事法律中的责任主要为刑罚和非刑罚的处理方式,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则主要有警告、罚款等主要方式。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形式分类

由于环境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单独适用以上任何一种责任形式都是不适合的,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囊括了以上几种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其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中涉及到刑罚的规定最重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为最高刑是有区别的。那么在论述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性的时候,因为环境法律的责任划分过于模糊与分散,我国的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非独立性的。但是因为环境本身就具备独特性的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相区别与独立的的独特性法律责任。 (一)由环境侵权而产生的损害概括起来主要为几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