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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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分类统计表 2001年合计 1天 交易量 1038.81 65.84 2.32 25.87 2.32 105.74 2.11 218.6 2.08 155.14 2.06 2002.01 2002.02 2002.03 2002.04 2002.05 加权平均利率% 7天 交易量 5606.93 583.99 400.69 2.36 2.3 742.15 652.63 714.195 2.24 124.87 2.09 6.3 2.39 36.58 2.22 1.44 2.75 1.2 2.88 2.16 32.54 2.21 7.53 2.5 9.31 2.81 0.7 3.69 2.1 4.01 2.12 19.04 2.26 30.86 2.12 3.846 2.501 4 3.539 0 0 加权平均利率% 20天 交易量 加权平均利率% 30天 交易量 加权平均利率% 60天 交易量 加权平均利率% 90天 交易量 加权平均利率% 120天 交易量 加权平均利率% 8. 当前市场评价

8.67 47.26 94 352.84 933.53 21.37 161.07 2.34 20.17 2.71 5 2.94 1.37 3.84 0.13 3.3 2.12 5.05 2.77 4.54 3.47 0.2 4.11 0.3 4.32 8.1 人民银行大力发展货币市场的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市场的扩展。

2002年,人民银行为了加快货币市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货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从2002年4月15日开始,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进入由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制度实施之后,市场成员增加的速度明显加快。交易中心针对市场会员大幅增加的情况,加快了交易员的培训和金融机构的联网工作。截至2002年6月30日,同业市场成员为643家,较年初增加91家。联网用户499家,较年初增加54家。市场成员类型的丰富,资金需求的多元化都极大的促进了市场成交的活跃。随着银行间市场成员数量的进一步扩大,预计未来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和市场流动性都将进一步加强。

8.2银行间市场资金持续供过于求,导致市场利率一路下滑,融资期限向短期集中。

2002年银行间市场资金供给一直宽裕,资金需求增幅不大,导致整个市场的利率持续走低。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5月末,5月末居民储蓄余额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前5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增加41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365亿元,储蓄存款稳定性显著增强。广义货币M2余额为16.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狭义货币M1余额为6.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增幅比上年末高1.8个百分点,增幅明显加快。

其次,为了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继续以投放货币为主。加之由于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明显增多。今年6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达到2427.6亿美元,比上年末净增306亿美元,平均每月增加51亿美元。截至5月末,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余额为4.02万亿元,增长19.4%,增幅较快。从银行间市场的外部资金供求环境来看,资金供过于求的局面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但受机构资金成本底线的制约,目前已经很低的回购交易和拆借交易的利率不可能有太大的降幅。

8.3造成拆借市场交易的相对不活跃的两方面原因

2002年上半年整个银行间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大幅上涨的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明显呈现反差的是,拆借市场的交易量同比增幅只有12.88%,远远低于银行间市场145.26%的增长幅度。拆借市场的交易量占整个银行间市场交易量的比重由去年同期的20.59%下降至9.48%,仅仅是回购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现象是与信用等级最高的银行间市场的特征格格不入的,同时拆借市场的不活跃也导致了CHIBOR对真实资金供求关系的反映失真。

8.3.1银行间市场资信制度的不健全。

银行间市场不同类别的会员间差别较大,但是目前银行间市场的资信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因此在对手方信用风险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不同类别的会员之间只能依靠有债券作为抵押担保的回购交易进行短期融资。

8.3.2 闲余资金存放央行无风险,收益却与同业拆借相差不大。

目前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仍然支付1.89%的利息,对于多数银行而言,把闲余资金存放在中央银行不仅可以得到与回购市场相差无几的收益,同时还避免了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可能的信用风险,从而造成了目前拆借市场相对于回购市场发展落后的局面。

拆借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亟待银行间资信制度的尽快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市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央银行尽快和国际接轨,把超额准备金利率降低甚至降为零,从而刺激银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余缺的管理,把拆借市场活跃起来。

9. 央行监管及其趋势变革

9.1不再实行利率封顶。

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而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以强化利率对市场资金供求的调节作用。 9.2 拆入拆出资金严格的用途。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9.3对拆入资金严格禁止的用途。

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本辖区金融机构拆借行为的监管。

9.4 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其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规定如下:

9.4.1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9.4.2 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内,由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9.4.3 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9.4.4 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4.5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授权分行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制度,有效控制拆借风险。 9.5 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从此开始外资银行可以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后,又陆续有多家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9.6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2000年6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