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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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范围,应报总监办,验收承包人测量的地面线。 4. 审查或批准承包人的变更设计,授权批准的项目如下:

①路基工程(工程量清单200章)中项目202-1-202-3(清场至拆除结构物),项目203-1-C(清除淤泥)工程数量的增减,项目201-1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换土、填片石及砂砾、碎石垫层的处理。

②涵洞位置、孔径、长度的调整,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③挡土墙、护面墙、护坡长度、位置的一般改变。 ④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 ⑤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或工程处理的调整。

在批准变更时,工程数量的改变力争做到工程总量的平衡或减少,批准一个变更指令增加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审查或批准的工程的变更设计均应报总监办。

5. 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工程种类及工程数量,提出意见报总

监办。

6. 检查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批准承包人用于

施工的设备和材料,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标准试验予以审核、签认。

7. 审批承包人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检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定线定位、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标准试验、自检体系、材料进场及设备,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 8. 按照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进

行平行检测试验(无力做的要报告总监办),控制工程质量。所有工程,驻地办的平行检测试验为承包人应检测频率的20%以上,作为签认计量支付的依据。驻地办的检测试验可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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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向承包人签发工地指令、函件,对不符

合合同、规范和图纸的工程,指令承包人返工,情节严重的报总监办批准下达停工令,情况紧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指令承包人暂时停工,但须报总监办备案。

10. 及时对有关变更资料做好记录,防止索赔。对发生的工程延误、索赔、争端、

重大事变、支付和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

11. 每月召开工地会议,驻地办和承包人现场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应及时抱

总监办。

12. 建立合同段工程数量台帐,核实工程数量,如有较大变动,应及时报总监办。 13. 负责工程中间计量,审核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报表、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

付报表、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14. 主持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5.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要求承包人委派安全保护人员及配备安全

设施,保护工程及施工安全。 16. 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

17. 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报告,每半月向总监办报告工地情况,进行施工监

理资料、档案的管理。

18. 审查和签证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检测试验资料,编写合同段工程监理报告。 19. 参加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查工程的维护和完善情况,参

加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 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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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对监理项目进行全面的领导或监督,对公司经理负责,保证施工监理合同的正常履行。 2.负责监理项目的人事、财务、行政后勤、政治思想工作。

3.协助总监做好监理项目“三控一管”(进度、质量、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工作,保证监理项目的正常进行。

4.协助总监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布置及重要会议,做到上传下达,互相沟通。 6.建立监理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程序、作息时间、考勤制度、奖惩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并督促执行。

7.主持监理机构的办公会议、生活会议,搞好内部团结,保证监理机构内部紧张有序的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总监同意,有权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和调整。 9.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或奖惩。

10.做好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后勤保证工作。 11.搞好内外部的协调工作。

12.教育监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二. 总监、副总监的职责范围:

1.解释或修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2.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业务、分管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 3.审查处理各驻地办的报告和函件。

4.签发总体工程开工令,签发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指令和各标段的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竣工的永久工程的验收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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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裁决重大合同纠纷。 6.向项目经理推荐总监办各部主任、驻地办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人选。 8.巡视、检查、督促驻地办的工作,抽检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及时指出可能出现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负责监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按时向公司和业主报告工作,签署监理情况报告、通报等。

11.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并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监)的职责范围:

1. 全面熟悉合同文件,纠正设计图纸中的明显错误,必要时应报总监办。 2. 巡视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

题。根据合同规定签发指令,重大问题应及时报总监办审查。 3. 审查处理承包人的报告、报表、函件和计算书,必要时报总监办。 4. 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暂时停工令、复工令,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分包工程

和分包商,初签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 审批一般和重要工程变更,对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6. 参加延期和索赔的处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监办。 7. 审查和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8. 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9. 主持驻地办的一切监理业务工作。 10. 主持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监理细则。

11. 检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2. 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中的不称职的主要施工人员指令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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